【案例】新《干部任用条例》:从制度上堵死“裸官”升迁的大门(5)

【案例】新《干部任用条例》:从制度上堵死“裸官”升迁的大门(5)

这些年来,从公示、测评到考核、竞聘,干部选任制度日趋合理、完善。但制度建设绝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新的发展形势需要新的制度构建,这是制度文明的基本要求。从这个角度看,管住裸官,正是制度的一种自我完善。在建立制度上,没有空白;在执行制度上,没有例外,才能真正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才能真正走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不选什么人,同样也是风向标,也影响到作风和党风。裸官只是一个小切口,深化干部选任制度改革,必将释放出更大“改革红利”,增强社会信任,筑牢民意基础,促成中国进一步发展前行。

【启示与思考】

解读近日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最引起大家热议的无疑是对于“裸官”现象的治理,《条例》规定了6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其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明确列入其中。这一规定给多年来存在的“裸官”漏洞很好的打上了“补丁”。

随着近年来一些贪官的外逃,“裸官”现象的存在引起了大家极大关注,一方面是因为“裸官”外逃的危害性,造成抓捕困难,经济损失难以挽回,另一方面,恐怕更是因为大家在深层次上对于“裸官”的不信任,这种官员将配偶子女全部移居国外,只留自己一人孤身在国内做官,无论其是否具有贪腐的行为或者动机,这种行为很难让人们相信他们是在为人民服务。

公职人员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代表,作为人民的公仆,人们希望的是他们具有“创业者”的心态,将党和国家的事业当成自己的事业来经营,一心为公,只有这样他才能做到为人民奉献自己的全部。而“裸官”表现出来的却是一种很典型的“打工”心态,他们将配偶子女以及资产转移至国外,孤身一人在国内任职,说的好一点,那是对国家前途的不信任,说的难听一点,那就是心怀鬼胎。这种做法和我们所要求的公务员行为准则明显不符,他们随时准备在情况有变的时候扔掉一切,抽身离开,而不管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现什么损失。对于这种只顾自己,而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效忠的官员,如何能提拔?

“裸官”不得担任涉密或国安部门的领导甚至普通职务,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美国,2011年12月,美国国家税务局(IRS)发布《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 A)实施细则,规定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的海外资产超过5万美元,须向美国国税局如实申报。否则,将可能面临高达1万美元的罚款。俄罗斯为彻底铲除腐败毒瘤,也在2012年重拳出击,通过了一项禁止公务员、国家官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拥有海外资产的法律草案。为防止“裸官”事发后“裸奔”,在《干部任用条例》修订之前,多省曾出台了“裸官”不得担负党政正职的类似规定。尽管如此,“裸官”治理依然是国内反腐败措施中的“软肋”。因此,“裸官”受到民众的斥责、受到制度的约束理所当然。

《干部任用条例》加入关于“裸官”的内容,是党内法律法规体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体现,然而,有法可依只是基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根本。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的官员不得提拔,携非法财物潜逃国外的依法从严处置,要防止官员通过各种手段变相转移资产,更要加强对官员的教育,从源头上杜绝贪污腐败的滋生。只有标本兼治,才能让“裸官”一词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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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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