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评价,学界多从当年改革目标之一--"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的实现程度来评判和肯定其取得巨大成功--不错,这一问题是逼迫"94改革"并提供决策层空前一致的"政治资源"来推行这一改革的直接因素之一,但全面地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意义和历史性贡献远远不仅于此。在转轨、改革的基本逻辑链条上展开评价,其贡献和意义,在于使中国的财政体制终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的1950年代即不得不告别严格、完整意义的统收统支而反复探索却始终不能收功的"行政性分权",走向了与市场经济相内洽的"经济性分权",突破性地改造了以往不论"集权"还是"分权"都是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的体制症结。在"缴给谁"和"按照什么依据缴给谁"的制度规范上,前所未有地形成了所有企业不论大小、不讲经济性质、不分行政级别,在税法面前一律平等、一视同仁,"该缴国税缴国税,该缴地方税缴地方税"的真正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出在激发微观企业活力基础上有利于培育长期行为的稳定预期;其次也使中央地方间告别了行政性分权历史阶段分成制下无休止的扯皮和包干制下"包而不干"延续扯皮因素的"体制周期",打破了令人头痛的"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循环,打开新局形成了政府对市场主体实行宏观"间接调控"的机制条件和中央与地方间按税种或按某一税种的同一分享比例分配各自财力的比较规范、稳定的可持续体制安排。
正是在这种以统一、规范、公正公平为取向处理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公权与公民分配关系的"三位一体"框架下,淡化了每一具体地区内各级政府对各种不同企业的"远近亲疏"关系,和由亲疏而"区别对待"中的过多干预与过多关照,抑制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讨价还价机制和地方政府之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苦乐不均"攀比"机制。既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也为地方政府营造了一心一意谋发展中认同于规范化的制度氛围。
当然,魄力和动作极大的"94改革",在多方面制约条件之下,仍只能是提供出了以分税分级体制处理三大关系的一个初始框架,仍带有较浓重的过渡色彩。深化改革的任务,在其后已完成了一些,但如何在省以下真正贯彻落实分税制的任务,还远未完成。自1994年以来直至今天,我国各省级行政区以下的地方财政体制,总体而言始终未能如愿地过渡为真正的分税制,实际上就是五花八门、复杂易变、讨价还价色彩仍较浓厚的分成制和包干制。为人们所诟病的基层财政困难问题、地方隐性负债问题和"土地财政"式行为短期化问题等种种弊端,实际正是在我们早已知道而欲作改变的分成制、包干制于省以下的无奈运行中产生的。把地方"基层困难"、"隐性负债"、"土地财政"问题的板子打在分税制身上,是完全打错了地方,并由此会实际否定"94改革"的大方向。这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不可忽视、轻看,必须说明白讲清楚。
总之,我国财政体制"94改革"由"行政性分权"转为"经济性分权"而支撑市场经济改革的全面意义和"里程碑"性质,值得如实、充分肯定,为坚持其基本制度成果,必须正视其"未完成"状态而努力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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