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改革与国家治理(3)

财政改革与国家治理(3)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这种对财政的认识超出了原有的经济学框架,达到了一个新的认识高度,具有深远意义。

财政改革需稳定中央与地方的财力格局

财政改革还要稳定中央与地方财力的基本格局。现在很多人认为地方财政很困难,所以要扩大地方财权、财力,这种观点忽视了实际情况。现在我国中央财力只占总体的48%,地方所占比例已经达到了52%。一个国家的中央财力比例不应低于50%,尤其是我国这样的发展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比也是超过50%的。这是保障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条件。如果把土地出让金考虑在内,算大账,地方财力所占的比例更高。

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应把改革的重点放在中央和地方财权、财力的调整上,而是要放在事权和支出责任上。完善中央事权、地方事权、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结构,把支出责任适当上移,即减少地方的支出责任,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从而也减少了五花八门的转移支付。一些适合中央来承担的事情,中央直接来做,比层层委托给各地效率更高,也更容易协调。

另一个重点是完善地方税,完善地方税的目的不是改变中央与地方的财权比例,而是让地方形成稳定税源,通过地方税种的配置,更好地引导地方政府的行为,从而实现中央与地方财权的基本稳定。

财政改革要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财政改革的另一个原则是“发挥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国家治理是双向互动的,中央和地方必须都有积极性,才能形成合力。如果地方缺乏积极性,改革只能自上而下地单向推动,那样将十分困难。

这也正是国家治理的含义,所谓治理,就要有两个主体,中央发号施令、地方执行的模式是管制而非治理。国家治理要有两级架构,一为国家层面,一为地方层面。改革也应抓住两级分权、两级治理这条主线,目前这种架构实际上已经日益清晰,除了立法体制、税收征管早已实行国家、地方两级之外,司法制度、监管制度也开始趋向两级架构,财政体制改革也应遵循这个思路:国家层面的治理,主要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地方层面的治理,主要解决省、市、县、乡之间的关系。

中国的省区划分是历史地慢慢形成的,各省的人口规模、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等不同,决定了改革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国家财政体制是统一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处理遵循统一规则,目前来说即实行分税制。地方层面则可以有地方特色,比如地方要不要搞分税制,如何搞法,需要因地制宜。国家层面的治理和地方层面的治理,其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对各省一刀切。如果要求各地全搞分税制,那是不合逻辑的,根本无法执行,地方层面的财政改革需要由各省针对自身情况来推进。当务之急是要分清楚哪些是属于国家层面的改革,而哪些是属于地方层面的改革,该是地方做的,应放手让地方去做,避免地方可以搞的改革都在“等待”、“观望”。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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