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生存和发展的逻辑(3)

互联网金融:生存和发展的逻辑(3)

第二,互联网金融将使金融的支付效率大幅提升。

互联网金融可以进一步改善现行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支付体系,更便捷地提供支付清算服务,使金融的支付清算功能效率大幅提升。

在不同的金融结构中,支付清算体系的构建有较大差异,在大多数国家,商业银行承担着社会经济活动中支付清算的功能,在中国尤为如此。中国的商业银行构建了形式多样、繁琐复杂的基于实体经济交易和少量金融交易的支付清算系统,在全社会支付清算功能中占绝对主导地位。

就占主导地位的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而言,由于更多地吸收和运用了现代信息技术,支付清算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不断创新,效率有较大提高。这实际上就是互联网的巨大作用。这说明,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在克服了时空约束的基础上,加快了资金的流动速度,克服了支付清算资金的“存量化”,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交易双方特别是资金接收方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互联网金融这一便捷、及时的支付清算体系,既是现有银行支付清算体系的竞争者,又是对社会总支付清算系统的完善。

第三,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完善了“财富管理(风险配置)”的功能。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之“财富管理(或者说风险配置)”功能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向下延长客户群链条,进一步丰富了财富管理需求者的结构;二是提供成本低廉、快捷便利的营销网络;三是实现了余额资金的财富化,有效地扩大了财富管理需求者规模。在诸多金融功能的实现过程中,财富管理的需求具有较大的隐性特点,格式化或标准化产品及服务对个性化的财富管理影响甚微,因为对个性化的财富管理者来说,对“人”的认同远高于对“平台”的认同。

但是,在中国金融特别是商业银行目前的状态下,互联网平台对潜在的非个性的财富管理者来说,仍具巨大吸引力。其基本表现形式就是,在基于优化资源配置前提下的余额资金的财富化。“余额宝”就是一个有价值的案例。余额宝最大的贡献在于,突破商业银行余额资金储蓄化的格律,实现余额资金的财富化。在这里,客户的余额资金不再是无任何收益的闲置资金,也不是低利率的储蓄产品。这一功能的突破,极大地延伸了财富管理的客户端,并对商业银行固有的储蓄产品带来重大挑战,推动了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竞争和转型。

所以,互联网金融在“财富管理”功能的拓展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四,互联网金融对改善金融之“提供价格信息”的功能有积极推动作用,使价格信息更丰富、更及时、更准确。

一般认为,金融提供的价格信息包含两类:一是资金价格即利率;二是资产价格,通常由股票价格指数表示。前者主要由货币市场和银行体系提供,后者则由资本市场动态即时发布。互联网平台的引入,提高了动员资金的能力和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了资金流转速度,促进了金融体系特别是其与商业银行的竞争,将使利率这一资金价格更能及时、准确地反映资金供求关系,进而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在资本市场上,由于交易系统和实时报价系统充分吸纳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股票价格指数已经充分体现了动态及时的特点,这与互联网的技术基础是一脉相承的。

互联网所创造出的无边界平台,为众多厂商和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竞价提供了最优的机制。在这里,价格没有外部力量的约束,所有价格都是厂商之间和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竞价的结果。所谓互联网对信息流的整合,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动竞争价格的形成。这种价格形成机制远比传统市场结构下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而透明,因为互联网平台解决了传统市场结构下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和成本约束问题。所以,互联网金融不仅进一步改善了传统金融之“提供价格信息”的功能,而且也使这个“价格信息”的内涵得以扩充、丰富。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现状与未来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目前还处在初始状态,标准意义上的功能链完整的互联网金融还处在破壳之中。

“支付宝”的出现对于打破银行支付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但其资金源头仍从属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这显然是个约束。

“余额宝”的核心贡献在于确立了余额资金的财富化,确立了市场化利率的大致刻度,有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然而,在资本市场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和制度约束仍然存在的前提下,在“余额宝”基础资产没有任何证券化金融资产的条件下,余额宝的生存迟早会受到利率市场化的冲击。

“阿里小贷”具有互联网金融的某些核心元素。但从目前看,由于制度、规则和相应政策的约束,“阿里小贷”的客户范围具有特定的限制,目前还难以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挑战。

“P2P贷款”,从外壳或形式上看,十分接近互联网金融,但由于其对客户的风险甄别以及风险对冲机制未有效的建立起来,对信用风险的评估与商业银行无异,前途扑朔迷离。

网上销售理财产品最近比较活跃,这主要是基于传统渠道的垄断和高成本而引发的另一条竞争渠道,这是互联网渠道成本优势之使然。它或许会成为未来互联网金融的“表外业务”。

由于制度和现行规则的约束,完整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还没有真正形成。前述几种形态除了“阿里小贷”外,只是片段化的互联网金融,因为它们还没有独立生存的机制。即使“阿里小贷”也仍在传统规则边界上游走。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助于互联网所做的工具或系统创新,大体上属于金融互联网。要正确理解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重大差别。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