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形成良好的文化企业生态布局。很多地方都把组建大型国有文化集团作为壮大和增强文化产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对于健康的文化市场环境来说,中小文化企业的作用尤为重要,它们对市场更为敏感,生产方式更为灵活,更具有原创能力,与国有大型文化企业之间可以资源互补,形成差异化发展。应有针对性地解决中小文化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投资空间狭窄等突出问题。
再次,文化市场要健全,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文化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必不可少。要积极发展版权代理、文化经纪、评估鉴定、技术交易、推介咨询、担保拍卖等各类文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制定和完善文化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引导其规范运作,为文化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但有一些中介服务机构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的,利用手中权力以服务为名,行管制之实。另外的一些中介机构主要从事版权代理等较为低端的业务,且规范性、专业性、权威性等方面都比较欠缺。应该制定和完善文化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引导其规范运作,尽快成长起来,为文化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推动文化立法,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在文化领域的法制不健全、政策制定的随意性比较大,特别是管理的非法治化,造成了文化体制改革的制度性缺陷,在客观上增加了文化产业的投资风险。例如,国家财政对公益性文化的投入在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投融资政策,网络时代的数字化出版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的股权重组、资产整合、关联交易等诸多环节,都没有系统的法律保障。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依靠政策推动的方式基本告一段落,必须由初期和中期的行政主导向法律主导转变,即借助于超越部门利益、代表国家意志的较高层级的法律,为文化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文化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文化体制改革的有效推进。
首先,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由管制型的全能政府向服务型的法治政府转变,国家原来强大的行政控制力量在逐渐松绑,在很多领域存在的管理缺位,市场发展失去约束等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力量对这些市场进行规范,对违规行为进行震慑或惩戒。其次,改革意味着对现存社会关系和秩序的再调整,总要触及各方面的利益。只有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才能排除阻力,为改革保驾护航。再次,从理论上讲,改革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它的最终结果能否转变和上升为国家法律。从国家文化管理体制的高度建立起有效的文化法律制度体系,是决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有序、高效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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