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与体制的逻辑链(2)

雾霾与体制的逻辑链(2)

与此类似,人们呼吁减少污染、做出政治选择的时候,明白自己会从更干净的空气,更干净的水中受益,但是,并不会太认为其中的义务和自己切身相关,会实实在在地降低自己的收益。或者,会低估自己的义务、高估他人的义务,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别人的义务会多过自己的义务。比如,消费者会认为主要是工厂利益受损。正是在这种幻觉下,公众对环境保护,对社会成本的担心、呼吁,就集聚起来,形成集中的、明确的政治力量,产生政治压力,逼迫政府强力的治理污染。显然,这个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的体制过程。

所以,指望中国人提高素质,出行不开车,主动采取低碳生活方式,工厂主动采取环保能源,实行严格的环保措施,人人从我做起,抵制污染,这既是幼稚的,也是不符合社会规律的。对于减少污染,不能靠自我约束,而只能靠“义务幻觉”下的相互约束。

“公共池塘资源”及其他

但是,在当下中国,缺乏一种明确的途径来收集这种个体意见。相反,政府官员、工厂的利益都是明确而集中的,也就更有动机通过不作为、行贿进而阻止、弱化社会成本聚集起来,社会成本虽然广泛存在但却无法集聚,各地的PX项目就是典型例子。

所以,雾霾与体制之间的确存在明确的因果链,只有当体制问题解决之后,社会成本才能聚集,政治压力才能形成,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就只是科学、经济、政策方面的技术性问题了。

实际上,不单单在聚集社会成本方面,在制定政策方面,体制也能发挥作用。

雾霾的本质,是对空气的污染。空气,虽然是一种典型的公共品,但是在工业时代,不管是大规模的工业生产污染空气,还是个人使用空调、开车导致的排污,都是可度量的——正是因为碳排放可度量,才有了碳交易。从这个意义上看,如果在一定限度内,排污不可避免,那么“排污污染空气”,就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池塘资源”特征。

所谓公共池塘资源,它既不同于纯粹的公益物品(不可排他,共同享用),也不同于可以排他、个人享用的私益物品,同时也有别于收费物品(Toll Goods)或者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可以排他,共同享用)。它是难以排他但是共同享用的,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资源单位是可计量的,只能独占、分别享用,诸如渔场、牧区、灌溉渠道等。

对于这类公共池塘资源的管理与分配,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提出了8条公共池塘制度的设计原则。其中的三、四两条对当下中国的雾霾问题,很有启发意义。第三条的内容是: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第四条的内容则是: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要么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要么是占用者本身。

现在雾霾严重,大多数人都批评政府,但当治理雾霾措施出来之后,如果会导致汽车限行、汽油涨价,仍会遭致批评。实际上,这正是第三、四条的另一重涵义。受规则影响的人,应该能够参与操作规则的修改,而规则的监督者、资源(新鲜空气)的保护者(政府),也应该与资源的消耗者(老百姓),存在明确的代理关系。一旦代理关系不存在,或者较弱,那么,无论资源的管理者如何做,都必然遭到公众的批评。而当受污染的公众,能够通过可靠的、可见的逻辑链条参与规则设计,不仅能使规则本身更能反映各方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配合。

所以,不管是聚集社会成本形成政治压力,还是在具体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体制都与雾霾有着明确的逻辑关系。

讨论一个国家的体制问题,从价值观角度,相对简单,是一个是与非的问题。但从功利、效果角度看,一个政治体制如何能有效均衡个人与社会成本,是人们对其作出评价的重要标准。多数情况下,并无依据断定一种体制完全没有收集外部性、均衡个体与社会成本的功能,比如,当下河北不停地关闭水泥厂、限制钢铁产量,就是一种明显的体制对雾霾的反映。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不同体制在实现此类功能上的效率、速度、预见性、科学性却存在量的差别。这种不同的政治结构之间的差别就构成了评价的依据。从这个角度看,程度就是实质,量的差异就是质的差异。更何况,北京雾霾治理,很难说没沾“同在一片天空下、共同呼吸同样的空气”的光。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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