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推进法治吉林建设的思考

吉林:关于推进法治吉林建设的思考

摘要:只有地方立法达到了“真”与“善”的统一,可以说地方立法工作也就达到了最高境界。这种境界恰恰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良法之治中的良法状态,以这样的良法来为法治吉林提供制度性的保障,那么“良法之治”必将为推进法治吉林建设发挥重大作用。

法治,是中国人的信念,也是吉林人的信念,是中国人的追求,也是吉林人的追求。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奏响了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因此推进法治吉林建设成为我们吉林人刻不容缓的任务。

推进法治吉林建设,当务之急就是要用“良法之治”夯实建设法治吉林的基础。法治的基础是“良法”,是科学立法,即科学的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是保障法治中国实现的基础,对于建设法治吉林而言亦是如此。两千多年前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政治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关于法治做出了如下解释:“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涵义:一是生效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获得普遍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高度概括向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特征,即法治之法乃良法,“良法之治”乃法治的前提基础。因此,推进法治吉林建设的前提基础就是继续完善并加强吉林省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

十年来,吉林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完善行政法规体系,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法治吉林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首先,建立和完善了依法行政的相关制度。2011年印发的《吉林省2011-2015年依法行政规划》作为吉林省推进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出台了《吉林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完善了吉林省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其次,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吉林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五年的时间里,制定地方性法规共22件,废止地方性法规14件,修改地方性法规33件;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46次视察和专项调查,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94件,先后对25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17次检查。地方立法工作的加强提高了立法质量,为吉林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再次,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2013年吉林省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年底前实行重大项目并联审批,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和审批环节。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企业自己能解决好的事情,社会组织自己能处理好的事情,都要交给市场自己去解决,政府一定要放权,一定要退出去。到2013年4月,吉林省政府先后组织了多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下放工作,取消调整了一批没有法定依据和不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行政审批项目389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68项,继续执行行政审批项目592项。其中477项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91项是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部委文件设定的,吉林省自行设定的仅有27项。我省的行政审批工作进入到规范化管理阶段。最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需要吉林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重点做好一件事情,就是把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作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措施来抓。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吉林省政府法制办陆续制定《吉林省行政执法委托监督制度》等10多个配套制度,为规范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吉林省各级政府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规范性文件管理等方面,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基本制度,对法治吉林的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同时我们还看到了制度建设的体系不够完备,地方立法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地方性的法规与法规之间交叉、重复甚至相互矛盾,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科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多,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的少。如重大决策的程序、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及法治思维能力的高低、干部任职前依法考核等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因此,怎样做到“良法之治”将直接关乎着建设法治吉林的实现。

做到“良法之治”意味着地方立法工作要求真,也就是说吉林省地方立法要能够反映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具有吉林省的特色。我们的立法者在思想观念上,要明确立法不是去造法,而是去表述法,表述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吉林省的省情,包括吉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以及历史传统。此外,吉林省地方立法工作一定要紧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出来的法律应该做到及时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使我们的地方立法与吉林省经济社会的实际保持一致。在地方立法的工作方法上要坚持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全面把握吉林省客观实际情况,力戒形式主义。

做到“良法之治”还意味着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求“善”。在法治社会里,“善”被法律作为理想的道德目标,“善”在观念形态上已经成为人们接受的正义。因此地方立法求“善”就是为了追求正义。我国的地方立法工作中存在很多为公众诟病的现象,如地方政府通过立法谋求部门利益合法化,立法过程容易受到来自于行政权力的干涉;各种群体利益之间的博弈最终很难在立法中得到公正的体现,如处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农民工的相关利益、城市外来人口的管理等都应该是地方立法应予关注的问题。因此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确保利益群体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到立法中来,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近年来,吉林省地方立法主体在立法工作中,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立法,采用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向社会各界的专家、教授征求意见;对与不同群体利益相关的立法,实行听证、公示、座谈会、论证会等制度,保证利益群体的参与度,使各种利益群体特别是处在社会底层的弱势利益群体能够参与到立法中来,使地方立法切实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

只有地方立法达到了“真”与“善”的统一,可以说地方立法工作也就达到了最高境界。这种境界恰恰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良法之治中的良法状态,以这样的良法来为法治吉林提供制度性的保障,那么“良法之治”必将为推进法治吉林建设发挥重大作用。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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