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问题:不在所有制而在二元制

农地问题:不在所有制而在二元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一新制度的设计直指农村土地问题的关键。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建设用地的刚性需求与日俱增,农地问题更加凸显。农民的财产权等诸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增收困难,土地流转的市场平台难以建立,乱圈乱占耕地现象不断发生,征地强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等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频发。据此,不少人把问题归结为土地的公有制所致,认为只要推行农地私有化,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这显然是高昂着头颅叫卖西方的教条,却没能低下头来看一看脚下的土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问题不在“公”与“私”的所有制,而在“城”与“乡”的二元制。

所有制不是解决农地问题的灵丹妙药

纵观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和当今世界各国土地制度可以看出,那种认为只有私有制才能解决农地问题的观点是一种认识误区。

在中国历史上,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是历朝历代的共同特征。在同一时代,其土地所有制一般也是多元的。当然,私有制一直是我国历史上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而长达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并没有使农民过上好日子,国家也并没有实现快速发展。相反,土地私有制更易于豪强兼并,一旦土地被过度兼并,农民成为流民,这种制度即成了引发朝代更替的火药桶。

西周时期的井田制是一种以国有制为特征的多级贵族土地所有制,从天子到领主再到耕种土地的农户,都具有部分的土地所有权,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继承。

隋唐时期的“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土地国有制的典型。除均田制之外,国家所有的土地也实行过“屯田制”、“占田制”等,都是国家将国有的土地按照各种方式分配给农户耕种,收取地租。到了宋、元、明、清各朝代,一般将国家所有的土地称为“官田”,官田虽属国家所有,但在耕作方式上与私田没有多大差别,国家也会将土地交由小农耕种,小农直接向国家交租,甚至官田的租税负担往往比私田征收的还要重。

中国各个朝代私田和官田比例有所不同,但始终并存。在历史上,私田主要有以下几种占有形态:一是土地归属于官僚、大地主所有。二是土地归属于宗族所有,被称为族田。相对于国家所有制来说,这种土地所有制是私有的,但在宗族内部,则是一种集体所有。三是土地占有形式是土地归属于自耕农所有,即小农自己所有土地,自己耕种,可以自由继承、买卖。

租佃制很早就成为中国历史上久盛不衰的土地制度。从唐朝起,无论是官田还是私田,都盛行租佃制度。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解放前。租佃制度的出现,标志着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由身份依附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土地使用权可以不断分割,排他性的权利界定是清楚的。使用权一直都是中国土地制度中一种很重要的权利,有时甚至比土地所有权更加重要。

从历史上看,官田和私田的比例是一个互有消长的过程,每个朝代开始的时候,国家力量比较强大,且经过改朝换代的战争,大量土地被抛荒,国家能够聚集大量官田,对土地的掌握力度也更强。每个朝代末期,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私田面积就会不断扩大,国家对土地的掌控力也日渐减弱。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市场和土地使用权市场一直都比较活跃。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土地所有制都不完全是私有制。美国是土地私有制的典型国家,但其土地并非全部私有,有59%为私人所有;39%为公有,其中联邦政府所有的为32%,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为7%;另有2%为印第安人保留地,即专门辟给原来美洲的土著居民的。

英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但从英国法学理论角度上讲,英国的所有土地都属国家所有。虽然全英国90%左右的土地为私人所有,但土地所有者只对土地享有永久业权。

日本现行的土地制度也是私有制,但还有相当比例的公有土地。在全国土地中个人所有土地占57%,法人所有土地占8%,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所有的土地占35%。为了保护优良农地,日本对不论公私农地都作出了严格的用途管制。

越南土地改革后,则把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由县级政府代表国家统一向农民发包,承包期99年。

加拿大所有的土地在名义上属于女皇所有,实际上大部分土地归私人所有,但联邦政府、省(北方地区)及市政府都拥有自己的土地,即为国家所有,各级政府对自己的土地也拥有处置权。同时,加拿大政府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拥有向私人收回土地的强制权力和严格的用途管制权。

古今中外土地制度大都具有多元性的特征,这种制度设置都是因地、因时、因势而为,不拘一格,而并非单一的私有制。即使在高度私有化的时代或国家,也不是因这种制度的实施就能使国家发达起来,使人民富裕起来。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时代如此,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同样如此。同时,即便在高度私有化的国家,私人占有的土地财产权也是不完整的,一是国家要维护总体上的领土主权完整,私人不可将土地随意处置给非本国公民;二是私人拥有在自己土地上做什么的自由,但国家拥有不能做什么的用途管制权。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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