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越共政治变革看改革的终极意义 (4)

从越共政治变革看改革的终极意义 (4)

——中国共产党如何始终保持清醒与坚定

越南政治体制改革主要内容与特点

以1986年召开的越共六大为标志的越南社会主义革新,不但在经济领域引入了商品经济的概念并逐渐形成了越南“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的改革思维,而且在政治体制方面也开始放弃“无产阶级专政”而提出“政治系统”的革新。然而,在认真分析和吸取上个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的教训之后,越南就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经济领域的革新,并且在该领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而政治系统的革新,尽管从1991年越共七大后在一些领域就已经开始,但在2006年召开的越共“十大”以后,才成为整个国家革新的重心。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成为越南政治革新的一个创举。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目标,越南进行了行政改革、国会的改革、司法改革和党的自我革新等几个方面的政治系统革新。

行政体制改革。行政改革是越南政治系统改革的起点。实际上,越南对政治的改革持谨慎态度,长期以来仅仅局限于“行政改革”或“政治系统的革新”,而不提“政治体制改革”,强调改变的是行政机构及其运行机制的更新而非是改变“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

越南在革新之前实行官僚集中管理模式。一切权力均集中在政府,下级与上级、公民与政府之间关系是附属与命令、申请与赐予的关系。越共“六大”确立对国家机构进行改革的思想,旨在优化行政体制和提高行政效率。越共“七大”通过了行政改革的决议,1994年越南政府通过第38号决议,成为行政改革的突破口。1996年越共“八大”提出继续进行行政改革,改善和加强行政组活动机制,越共“九大”制定了2001~2010年行政改革总体目标,提出要集中力量建立和完善行政体制,特别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体制。

与此相配套,颁布和实施了行政系统的法律法规,包括《政府组织法》、《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监督法》、《干部、公务员法》;同时政府颁布对各级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职能、任务和权限的决议;颁布了精简省县级人民委员会、人民政府所属的机关部门,明确分工,减少重叠,推动国家对行政机关的体制改革的各种文件等。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简化行政手续;精简行政机构;改革财政和税收体制,逐步形成现代化的办公条件等。

国会改革。越南宪法规定,国会是最高人民代表机关,是最高立法机关,也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对所有国家活动的最高监督权。国会改革的任务就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这些规定从纸上的东西变成现实。越共“十大”以来,越南国会的改革卓见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革国会代表选举,通过直选产生国会代表和地方代表、允许个人自荐参选、必须得到本地50%以上选民的同意方能推举为候选人、提高专职代表的比例(目前为30%)、在国会实行质询制度等。二是加强立法工作。越南的立法速度可谓神速。革新以来,越南出台了近百部法律,范围几乎遍及各个领域。例如,2006年越南国会讨论和通过了20多部法律; 2010年6月第十二届国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及通过《越南国家银行法》(修正案)、《信用组织法》(修正案)、《土地使用税法》及《收养法》等10项法律草案;2013年1月1日有13部法律开始生效;2013年10月通过《国家储备法》、《合作社法》(修正案)、《律师法》修改补充法案、《出版法》(修正案)、《电力法》修改补充法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补充法案、《首都法》、《反腐败法》(修正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补充法案等9项法案。三是加强执法律监督。2003年5月,十一届国会召开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国会监督法》,对国会及其常委会、民族会议和委员会、代表团、代表的监督权限、监督方式、监督责任做了具体规定,明确指出国会监督国家主席、国会常委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活动,并监督他们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国会的监督方式包括审查报告、审查法律规范性文件、审查对质疑的答复、审查省人民议会的工作、审查对公民申诉与控告的处置;为了做好国会的监督工作,国会要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四是积极参加重大问题的决策。越南法律规定政府的各项重大事项要经过国会的讨论决定。其中,2010年6月19日,越南国会否决了政府关于建设全长为1570公里的高铁提案,引起了世界各国媒体的关注。普遍认为,越南国会逐渐甩掉了“橡皮图章”的帽子,越来越发挥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人民参政议政的热情也得到了提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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