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的神话与现实

司法“独立”的神话与现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战略部署,强调“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和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是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对近年来司法形势的正确判断与回应。尤其是刚刚过去的一年,发生了一系列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司法改革的深度思考。然而,不少人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和检察权”理解为司法的“独立”,认为这是解决所有司法问题的一把钥匙和万能灵药,而司法的不“独立”,则是所有司法问题最深刻的根源。毫无疑问,保持司法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是司法中立性、专业性的规律性要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但如何理解司法在西方意义上的那种“独立”,“独立”了之后是否一定能够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如何科学、完整地理解中央“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和检察权”的决定?一旦我们走出书斋、超越书本,进入真实的经验世界,以科学实证的精神对其进行全球性的考察,可能就会有全新的发现。

 一、国家、社会与司法

追求正义、渴求公正、重视财富、珍惜自由,是大多数凡俗世人的共同追求。但理想与现实总有距离。为了保卫自由和财富,追求公平和正义,古今中外,人们奋斗不息。这里面有两个方面最为重要:一个是国家的建构,一个是国家的功能分化。

国家建构,指的是从原始社会向当今政治社会的转变。在遥远的初民社会,生产力低下,科学不发达,而人类又是自然界中比较弱势的种群。由于生存资源紧张,人类相互之间也充满了掠夺与敌对。在这种状态下,不管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所言的“逐于气力”,还是西方经典政治学家所言的“自然状态”,都是风雨飘摇而不适于人类生存的“前国家”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必然要成立国家,对内制定规则,避免内部仇杀,开展有序的物质生产;对外抵御侵略与掠夺。

所谓国家的功能分化,既是指增强国家力量以改造自然、抵御外敌;也是指驯化国家本身,通过分权与制约,捍卫个人利益与权利。而司法就是国家功能分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人们成立司法机关,最初是为了定纷止争,裁判百姓之间的纠纷,惩贪止暴,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后来,人们越来越发现,司法机关及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政府机构并不一定会主持正义,有时候它们根本就是孱弱无力的,甚至有时候其本身就是压迫者。于是,强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主张权力分立与制衡的观点开始得到更多认可。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民主,司法也越来越专业和中立,越来越强调独立行使司法职能,司法逐渐成为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守卫者。于是司法独立的理论被广泛接受,司法独立制度在西方国家也逐渐成为必须坚持的宪法原则。

 二、司法“独立”的神话

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几乎都是在强调司法“独立”的西方话语影响下进行的。改革以导向正义为旗帜,试图建立“独立”的司法。比如,1960—1970年代拉美地区在国际援助下通过“法律与发展运动”所进行的司法改革;1980—1990年代后苏联时期在“华盛顿共识”的激励下,试图为推进市场经济转型而进行的司法改革;近年来亚太地区开展的“法治复兴”的运动,等等。司法改革成了一宗令人垂涎的“大生意”,联合国、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澳大利亚国际开发署、美国国际开发署等机构已经投入数十亿美元,在第三世界广泛开展司法改革的多边或双边援助项目。

在西方国家的强势理论输出与直接或间接介入下,司法独立制度逐渐在全球各国普遍建立。据统计,从各国宪法规定来看,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90%以上都建立了具有不同程度“独立性”的司法制度,其中美洲接近100%,非洲即将达到100%,欧洲约占93%,亚洲也在70%以上。在西方国家的主导下,联合国和一些国际组织也通过了一系列主张司法独立的宣言。

由于西方强势的理论输出与利益操纵,司法独立与西式普选民主、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也勾连起来,被认为是能够实现社会正义与良善治理的标准配置,甚至是唯一正确选择。但这些国家“独立”的司法制度运转如何呢?如果对真实的世界进行仔细研究,我们会发现,结果令人沮丧:改革参差不齐,成果寥寥无几;司法和法律改革,不过是一个偶尔成功却经常出错的故事,至多不过是成绩平平。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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