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的神话与现实(3)

司法“独立”的神话与现实(3)

 四、科学探索,走自己的路

超越西方司法教科书进入真实经验世界的探索,使我们发现,发达国家的司法独立制度运行更好,但在转型国家,司法即便“独立”了,运行也并不好;而且,实证考察还表明,司法制度的良好运转,与西方标榜的多党政治、三权分立、普遍选举,虽然可能有一些正相关性,但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良好运转的司法制度还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昂贵。根据对近年来人均司法支出的统计,折合成美元,新西兰为85.1美元,芬兰为63.2美元,荷兰为77.9美元,瑞士为172.6美元,挪威为66.7美元,英国为38.7美元,美国仅联邦法院系统(不计州法院系统)人均支出就达到约30美元。但问题在于,昂贵的“独立”并不必然导致正义。一方面,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司法上的投入并不低,但其司法表现并不好;另一方面即便在西方发达国家,司法的“独立”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正义。美国曾有官方报告指出,其司法效率低下、昂贵笨拙:“在过去的30年里,我们的法律制度已经承载了太多无谓的资源消耗和拖沓的诉讼。当前法律制度的许多征兆表明,它已经不再服务于其快捷的实现正义和保证结果公正这个目的。相反,法律制度对资源不节制的损耗,确实给美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难以承载的成本。每年美国政府在民事司法系统上的间接花销,保守地估计已经达到了3000亿美元。”

因此,从追求正义无止境的司法目的角度看,各国人民几乎都会对自己国家的司法状况存在不满和期待。对于我国而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已进入战略机遇期、发展关键期,社会关系面临深刻调整。作为社会正义的一道重要防线,司法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发展大局、维护公民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八大报告才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体在三个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

一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包括: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

二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包括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相互的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上下级法院关系,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推进司法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严格规范减刑、保释、保外就医程序,加强监督;通过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三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包括,进一步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全力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这些改革部署,不仅强调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的体制建设,同时重视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人财物保障,尤其是着重于遴选适合的人才充任司法人员并加强其职业保障,构筑了一个体制、人才与保障相结合的立体性的司法改革蓝图。我们希望通过改革,实现习近平同志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也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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