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质量“安全阀”为何层层失守(3)

建筑质量“安全阀”为何层层失守(3)

第三关:竣工验收

在奉化塌楼事件中,浙江省建筑行业一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该是奉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奉化居敬小区倒塌居民楼建造于1994年,彼时实行的是建筑工程竣工核验制。朱宏亮介绍,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竣工后,由当地质监站承担核定工程质量合格或优良等级职能。

质监站充当着工程交付使用前“最后的把关者”的角色。这正是质监站被认为应该承担责任的原因。

据了解,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1997年曾发生过一起类似住宅楼倒塌事故,事故原因正是工程质量低劣,特别是基础砖墙质量低劣,施工中大量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在这起事故发生后,负责验收核定的当地质监站多名人员,因玩忽职守被判刑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到2002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我国改为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即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由房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主体进行竣工验收。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朱宏亮认为,前后两种核验制度差别巨大:“现在的竣工备案制是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质检站写一个验收监督报告,并不承担责任,只是一个观察人、见证人;而此前是由质监站核查、验收,把最后一道关,比企业自己把关显然更加可靠。现在是形式审查,而之前是实质审查。”

朱宏亮曾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起草的讨论,他透露,这一问题在当时即引起激烈争论。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通过最后的核验对建筑全过程进行把关并不实际,而部分学者则认为“最后一道关”必须由政府部门来把。

朱宏亮站在大多数学者一边,他认为这是核验制度上的问题,是根本,不解决难以改变整个建筑安全管理现状,“这涉及到从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作出调整”。(记者范传贵)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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