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新变和“实践难点”研究(2)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新变和“实践难点”研究(2)

核心提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内容新变,主要围绕三个基本问题,即要素、位置和要求。具体讲,就是公文格式要素的取舍,公文格式要素位置的编排,格式要素的具体要求。这是公文格式中的三个基本问题,也是应用写作学中的三个基本问题,且理论地位极为重要。

新变之三:标题“标点”“三要素”。归结为这第三句话,有两层意思: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标题的标点符号。旧办法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6]但是,新条例中没有“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类话的限定;二是标题必有“三要素”。这些年来,在实际工作中,旧办法中“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中的“一般”两字,人们通常会理解为:“发文机关”可以“标明”,也可以不“标明”,或者操作为有“眉首”的,“发文机关”可以不“标明”,没有“眉首”的,才“标明”“发文机关”。而这一次新条例在第三章公文格式规定得很清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今后,党政机关公文标题,必有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要素”。

新变之四:成文日期用数字。这是第四句话的归纳。旧格式规定“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旧条例规定“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而新格式规定“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旧格式、旧条例与新格式三者内容略作比较,我们得出结论:根据新格式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不是用汉字。

新变之五:署名、页码不可少。这里涉及“署名”和“页码”两个问题。先说前者“署名”问题。,旧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八条规定,“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方的右下方。”旧办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没有规定,在行文的实践中一般不署名,仅仅是加盖公章而已。而新条例规定“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新格式规定的内容是,“加盖印章的公文”或者“不加盖印章的公文”等都要“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再说后者“页码”问题。“页码”在工作实践中,这些年来一直在使用。这一次,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页码等组成”,意在增强“页码”概念,强化规范意识和效能意识,更好地发挥党政机关公文的“文书”、“重要工具“作用。所以,今后党政机关公文“署名、页码不可少”。

新变之六:特定、普发不盖章。这是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主要新变的内容之一,放在本文的第三部分“难点”中详细论述。

新变之七:说声baibai主题词。新格式规定:“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7],这无疑宣告“主题词”完成了它的“检索”、“归类”的历史使命,从此将退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现实“舞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发生新变,这是归纳的第七句话。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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