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是检验治理效果的根本标准(3)

人民是检验治理效果的根本标准(3)

三、坚持好落实好国家治理的人民标准

牢固树立人民标准的治理观。治理观是关于治理基本问题的理念,包括治理目标、治理本质、治理内涵、治理方式、治理标准等根本性问题。治理观是治理的“总开关”,是指导治理的基本依据和原则。治理标准属于治理观,有什么样的治理观,以什么样的价值观主导治理,就有什么样的治理标准。我们党所推进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治理实践,可以称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因此,我们的治理观总的来讲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观。牢固树立人民标准的治理观,从根本上说就是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人民的主义,人民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人民标准也无可置疑地成为中国治理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治理的人民标准,也就解决好了治理的政绩观,评价各级政府和领导的治理政绩,不是看形象工程的大小多少,而是看人民利益的增长程度,看广大群众的满意程度。

以人民标准为主线统筹治理现代化标准系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一系列制度、规范、指标构成,是一个标准系统。这些标准系统,有着不同层级和角度,但有着一个贯通全部标准的总标准,这就是人民标准;有着一条统领各项标准的主线,这就是人民标准主线。当前,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党中央全面审视和科学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态势,认为这个问题不抓紧解决,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的信心,而且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推进治理公平,就是坚持人民标准的必然要求。

努力推进人民标准从价值观念、制度规定到治理实践的转化。怎样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防止制度悬置、难以落地,一直是我们党长期探索解决的重大课题。十八大以来,这一思考探索集中体现在从制度自觉到治理自觉,从制度功能到治理效能,从制度优势到治理转化上。坚持好落实好人民标准,同样也要保证人民利益不仅在价值观念上、制度规定上体现出来,而且要在治理实践上体现出来。只有在治理实践上落实落地,人民利益才能真正保障落实。一些领导嘴上也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政策制定中也没有违背人民利益,但在实际执行中,却是不惜损害群众利益为自己谋取私利,不惜挥霍国家财富供自己奢靡享乐。这就表明,树立人民标准重在实践,重在转化,重在坚守。

切实解决好关系人民利益的各种问题。治理为了人民、服务人民,就要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治理权力要用于维护人民各项权益,治理资源要投向人民幸福指数的增加,治理推进要着眼解决群众的各种困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坚定不移推动新疆更好更快发展,同时发展要落实到改善民生上、落实到惠及当地上、落实到增进团结上,让各族群众切身感受到党的关怀和祖国大家庭的温暖,等等,都表明了党和国家坚持贯彻治理的人民标准的鲜明取向、得力举措和扎实行动。

(作者为国防大学教授、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治理道路研究”负责人)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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