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招远血案”令人警醒(3)

【案例】“招远血案”令人警醒(3)

“5.28”招远血案的定性问题

招远凶案震惊国人,公安机关已将6凶徒抓捕归案,当地检察机关亦已提前介入,我们可以相信,行凶疑犯将逃不脱法律的严惩。

但是,对于这个案件的定性,坊间不无疑惑。一开始,当地公安公布案情时,称血案引发是因“口角”而起,这样加害人就成为了“过失”行为,这当然与案情绝对不符;后来,因案件初审发现加害行凶者6人均为邪教组织成员,公安又称是邪教组识施暴致人死亡,而按目前《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涉邪教后只须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网民便质疑案件定性“从轻”。现在,当地公安机关最终确定此案为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亦将以此罪名批捕嫌犯,网民表示认可,故意杀人罪最高刑罚为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可处没收全部财产。当然,招远血案最后怎么判,那是法院的事,现在尚未进入审判程序,我们亦不能揣测。

招远血案刑责认定确有难点,我们不必责难警方,造成定性一波三折主要是适用法律的缺失,由此我想到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还很不完善。第一,目前招远血案以故意杀人罪定性,虽然也可以,但其实没有反映此案的本质,此案的本质是邪教成员为发展组织而在公开场合强迫无辜者就范(提供手机号),其性质带有政治目的性,或对国家安全构成危害,与一般的个体或群体(集团性)的非政治目的故意杀人犯罪相比,性质又更恶劣,社会危害也更大,但按目前《刑法》中有关邪教组织犯罪定性,却反而可以重罪轻定轻判,这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刑法》第三百条定罪不当,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我认为应当制订专项的法律“反邪教法”,对邪教从法律上定性,对其罪行进行分级处罚。第二,从邪教嫌凶犯“全能神”成员张立冬在央视的那番杀气腾腾的对话中,他们可以把无辜老百姓称作“恶魔”、“邪灵”,称“目的就是打死她”,“他们不害怕法律”,因为“他们相信神”,打死了人还“感觉很好”,说明“全能神”邪教就是一个恐怖组织,还受境外“教主”指挥,所以,打击“全能神”邪教应纳入国家反恐战略。但我们国家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反恐怖活动法”,颠覆国家、威胁民众安全的政治性恐怖活动所犯罪行,还只能按《刑法》定性量刑,这是法律的又一缺失。

对带恐怖性质的政治邪教組织不可等闲视之,前些年取缔、打击了法轮功等邪教,人民是拥护的;现在,“全能神”之类的邪教又猖獗起来,其成员不仅能开车号尾数为“110”的豪车,而且据说已在许多省份建立组织,教徒达数百万,尤以河北无极县为最(据2014年6月2日《东方早报》),看来,在反邪教、反恐的紧迫形势下,我们的法制建设再也不能滞后了。

“招远血案”:“叫骂式反思”也该反思

“招远血案”告诉我们,恐惧中的失措与远离恐惧后的理性,都发轫于人性本能,我们要做的,不是对“旁观者”叫骂,而是学会应急技巧。

6月3日是“招远血案”死者头七。据报道,上午10点10分,死者丈夫、儿子等多名亲属来到事发麦当劳门前祭奠;多名目击者受访时在表达了难过与愧疚后,愿意出庭作证;还有疑为邪教信徒的妇女现场闹事被带走。

像所有热点新闻一样,“招远血案”在头七这个特殊时间节点上,也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新闻性:凶手被批捕,家人还在悲伤,目击者们愿站出来作证,而网友们吊祭的吊祭,谴责的谴责。这些声音中,最让人心生感触的,是几位目击者在事发多日后的愧感—在远离了恐惧后,这样的“良心发现”,究竟有没有必要呢?

应看到,涉事目击者不约而同地选择用“愧疚”与“不安”来表达自己的心情。这既与远离恐惧威胁之后心情渐平的反思有关,也与舆论对他们的逼问有关。许多人认为,受害者的死,与周围的人不肯伸出援手的冷漠或怯懦有直接的因果关联。为此,他们对现场目击者抱以指责甚至谩骂。

其实这对目击者来说,未必公平。某种程度上讲,他们也是受害者。一场温馨的晚餐,被突如其来的凶残惊扰。目击者们还没来得及分清事情的原委,究竟是家庭纠纷还是庸常争执,惨剧就发生了。他们也不是无动于衷,在报警同时,还曾用言语震慑和阻止行凶者,并及时保留证据。对于未经过专业防暴训练,且没有明确完备的“正当防卫”法律条文支持和保护的人来说,他们未尝就没尽到本分。那些在屏幕后辱骂的人,做事后诸葛式的道德评判,固然能展示自己的正义感,但这理直吗?

任何脱离真实语境的臆想,都是无意义的。我们不可能奢求,现实都按照想象的剧情演绎。恐惧中的失措与远离恐惧后的理性,都发轫于人性本能,它确实需要在砥砺训练中,学会更自如地切换,如临危不惧、应对有序,但在具体情境下,许多事容不下假设。这也理应成社会反思的人文基点:很多时候,教会应急技巧,比动辄道德先行更有意义。

确实,每起悲剧都有可反思的空间。所有反思中,最该反思的,是我们何时才能形成理性看问题的习惯。事发后喧嚣的争议和互殴式的指责声,固然能带来道德快感,却无法换来原因探究和源头应对。谴责冷漠是应该的,但要分清冷漠和“欲救无术”的差别,要保有起码的人文常识,而不能只顾着制造情绪泡沫。遗憾的是,在网上仍有些对当事人包括目击者的喊打喊杀声,这让人忍不住心惊—它跟某些残忍的虐害,何尝不是同源同构?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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