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第一要件

合法性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第一要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旨在提供重要的公共物品,行使的是重要的行政决策权,决策结果会对社会公益产生重大影响,无疑应当依法而为。

只有明确要求决策权必须依法,才能避免出现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问题

“无法律则无行政”,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政,否则就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权力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取得、规范运行。相对于行政机关日常行使的、为维护行政秩序而实施行政管理的执行权而言,处于上游的决策权更加需要严格规范,否则违法的决策会带来违法的执行,殃及整个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应当顺应法治化的发展趋势,都要求行政法从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多个方面对其加以全面规范,都要通过合法性审查避免法外行政、违法决策。只有明确要求决策权的取得必须源于法律、运行必须依据法律、后果必须基于法律,才能避免出现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问题,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者误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依法而为显然不是要剥夺、削弱政府的决策权,而是要建立一系列决策制度来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情、合理、合法,防止违法决策的出台。

综观最近十多年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实践,强调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已经不再是一种学界建议和社会呼吁,国务院出台的推进依法行政的文件对其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之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更是明确地将合法性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一个必经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由此可见,国务院已经将合法性审查当作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的关键,依靠合法性审查这个必经程序建立一道拒绝违法决策的防火墙。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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