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制度改革逻辑与出路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逻辑与出路

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同时又是争议很大、难以达成共识的议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出台后,社会各界对其中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总体反应不错,但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这很正常。面对争议,中央确定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原则,由中央定方案,地方试点,然后统一部署,法律先行,等等。在我看来,在社会共识尚未完全达成的情况下,通过试点形成政策和制度,通过法律修改解决改革合法性,是适合这一领域的正确改革路径。

从研究角度讲,对于这一问题有很多争论的声音,有这么大的分歧,是好事,更能激发我们进行更理性、全面的思考和更客观的分析。

我最近一直在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对土地问题的求解,需要认真清理一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土改策略和路径,也就是要反思,中国土地制度的改革逻辑是什么?这套逻辑现在碰到了什么问题,是否还行得通?

我的一个看法是,这些年来,改革推进一直在寻找折中办法,现在可能已经触碰到根本问题。如果不在这根子上面下功夫,不在更深层问题上找到突破口的话,土地制度改革可能很难有大的进展。

一、选择与变迁的两大约束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一直受到两大约束:一个是制度制约,另一个是目标制约。这两个约束决定着整个土地制度的选择与变迁。

一是制度制约。中国土地制度是国家基本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城市土地国有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从改革决策角度看,土地制度如何改革、改到哪里去,备选制度安排对公有制到底产生怎样的影响,是最在意的。

制度制约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执政的合法性。因为执政党是以消灭私有制为执政基础的,所以,坚持公有制决定了执政的合法性。农民的土地又是共产党领着农民从地主手上分来的,是取得政权的法宝,土地公有制也是执政合法性的基础。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具体体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坚持公有制。土地公有制是中国“特色”里面最“特”的制度安排。

第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体现为公有制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土地制度是基本经济制度里面最基本的制度。

有了上面的这几条制度制约,基本上就决定了土地制度改革中,哪些是可选择的,哪些是不可选择的。

二是目标制约。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主席提出把中国从农业国变成工业国。1949年以后的中国共产党一直就在为这个目标而努力。农业国变工业国的核心是实现经济的现代化。

无论是在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在改革时期,不管有多大争议,面临多大困难和挫折,经济现代化一直是执政党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和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被有些人所称的“第五个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际上是制度现代化。

要实现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在前苏联范式下,只能是国家工业化和剥夺农民。由此发展模式决定的基本利益格局就是农业为工业服务,农村为城市服务。土地制度安排就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主要工具,土地制度变革也不能与这一目标导向相冲突。

因此,中国土地制度选择与变革实际上一直受到两个制约:土地制度是公有制的最主要实现形式;土地利益分配要服务于农业国变工业国的目标。这两大约束也就决定了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逻辑:

第一,所有制是锁定的。土地制度公有制是被锁定的,其他制度形式是被排斥在外的。公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是不可被修改的。改革所能做的是探索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第二,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主线是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上做文章。土地制度结构的第一层次是所有制,第二层次是权利构成。由于第一层次是锁定的,改革只能在第二个层面寻求突破,即通过两权分离,扩大使用权的权能,发挥产权的激励和稳定预期的功能,调动土地用户的积极性,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三,土地成为发展的工具。从经济学上来讲,土地是派生性需求,它应该是引致性的,也就是经济发展需要土地扮演什么角色,土地才扮演什么角色。但是,从计划经济到改革时期再到现在,我们是倒过来的。在整个发展中,土地实际上起的是发动机的角色,成为谋发展的工具。为了将中国从农业国转型为工业国,为了实现经济现代化的目标,土地充当发动机的角色跑在最前面,然后来拉动马车往前走。

土地制度改革实际上看三块地:一是分给农民的承包地,二是农民盖房子的宅基地,三是农地转用,即农用地变成非农用地。这三块地在制度变革上基本就是在所有制锁定下,从“两权分离”的逻辑出发来推动整个改革进程,但是权利功能是级级弱化的。

怎么讲?对农地即承包地,现行的逻辑是维持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户使用权。也就是强化产权,两权分离以后把产权做强,然后把所有制变成一个法律上的、名义上的所有权。虽然是“两权分离”,但是做强后者。这是农地的改革逻辑。

宅基地不是这样。对宅基地虽然也是将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但宅基地制度演化的结果是强化了前者,模糊了后者。在构建宅基地制度时,集体所有权是越做越强,农户使用权的保障在制度构架里面是缺乏的,农民宅基地的产权功能基本丧失。

农地转用这一块就更差了。农地转用基本上就是剥夺农民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转用上,它启动了城市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架构,结果是“两权分离”实际上变成了两种所有制的分治,这种分治导致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基本上被取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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