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很快,大量扩建、新建风景区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著名景区往往能够给其所在地的经济带来良好的拉动效应,景区发展得好,能够为当地经济发展带来大量红利。然而,这些红利却并不一定能落实到景区原住民的身上。近些年来,景区原住民与景区管理方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从凤凰古城商户对凤凰景区收取门票的不满,到天平山景区住民对景区林权政策的反对,许多事件都折射出了部分景区发展过程中对本地居民权益照顾不足的问题。
对景区的开发不能让景区原住民的权益受损,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如果罔顾本地居民利益,这样的管理,无论理由多么充分,恐怕都难逃“与民争利”的嫌疑。随着我国旅游产业的发展,各地景区应当探索出一条能够兼顾景区开发与原住民利益的双赢发展之路,在施行政策时为公众利益留出足够的空间,让景区的红利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身上。
理顺景区和村民利益,才能化解“积怨”
景区和本地居民之间因利益所起的矛盾冲突,峨眉山并非首例。类似事件的根源在于,风景名胜区的长远发展,负责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管委会以及在景区从事经营性业务的公司利益与世代生活在景区范围内的村民之间,多方的利益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要有效解决并避免冲突的再次发生,需要长远而合理的利益分配协调机制。
风景名胜区是国家资源,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使用是全民性的公益事业,根据2006年国家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则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承担。
作为峨眉山景区的管理机构,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规划、有序建设景区,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相关公司合法经营,依法阻止、打击和取缔不合法经营等行动,都无可厚非。但在这过程中,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也需要得到保护。
《风景名胜区条例》还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作为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和森林资源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和使用权人的村民,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按规定,这些权益在风景名胜区报批前就应充分协商好。
回头看峨眉山-乐山的村民维权事件,有些诉求合理,管委会已经考虑并在逐步解决,而其他的一些冲突,比如交通、住宿、导游等方面,管委会是否应该充分考虑到居民的就业、保障等方面需要,通过统一的培训、规范、监督等措施让他们的经营达到规定的水平,提高其经营层次,而不是生硬地把他们的利益排除在外。各利益相关方依法依规协调好相互关系,建立起长久合理的保护和发展机制,才能形成保护的合力,也才能永葆景区的活力。
【启示与思考】
其实当地的法治状况、教育状况、公共福利状况以及纠纷解决,都是景区软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
峨眉山景区关闭风波,究竟是起因于地质安全,还是当地村民维权,自然还有待媒体的进一步调查和相关部门的信息披露。但旅游景区和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中国旅游大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却是一个真实的、无可回避的难题。从媒体披露的村民诉求来看,无论是要求发放林权证、参与景区门票收入分红,还是要求景区管委会聘用景区村民、取消景区学生上学的往返车费等等,都是经济利益诉求。既是利益博弈,就该有通过谈判解决的有效管道。村民堵路无疑是不对的,甚至还可能构成违法。但对于景区管理方来说,重要的事不是掩盖景区与当地村民之间的矛盾,而是正视村民诉求,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下,去尝试化解纠纷、安抚民心,并反思景区开发和运营,是否与当地村民的生活越来越远。
旅游的本质是一种体验、一种社会交流,是旅游者为了满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而作为经济和文化商品的消费者逗留在异地的人的交往。尤其对于当地政府部门来说,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不能任由开发商圈地围景,回避景区对当地人应尽的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
无论从哪方面看,旅游开发都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游客来到一个景区,不仅感受到了绝美风景带来的视觉冲击,也同样会感受到当地风土人情及其社会生活现状,一味采取“围城”开发的形式回避景区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并不是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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