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百个公积金管理系统是浪费更是腐败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有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这个标准,可以设立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全国共有342个。对比现在的606个,显然还有264个管理机构可以取消。虽然对比之前的2651个,606个已经压缩了一大批,但是既然已有明确规定,冗余的管理机构就必须取消。之所以取消不掉,是因为“剩下的都是硬骨头,很多都是有钱有权的垄断性国有企业”。
同一家银行,每个地方的分行还要自己花钱购买设计管理系统,这是完全不可想象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却正是这样做的:几百个公积金管理机构就有几百套公积金管理系统,光是系统升级维护费用就不菲,谁都看得见,这是极大浪费。更何况,花了那么多钱,搞出来的绝大多数管理系统,都只是滥竽充数。之所以要自己搞,不是为了搞得更好,而是因为投资公积金软硬件开发和升级的费用是一笔大头支出,不浪费,这笔钱就到不了管理机构的账上。
这些软件开发和维护真的需要那么多钱吗?里面可以操作的腐败空间,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每个管理机构都要自己开发和维护公积金管理系统,最大原因就在此处。数百个公积金管理系统,不只是浪费,更是腐败;或者说,浪费是为了腐败,浪费了才能腐败,越能浪费越能腐败。浪费与腐败的钱从哪里来?当然是公积金缴费者,结果就是公积金缴存的不划算和低效率——在“买不起房的人帮买得起房的人买房”之外,更添另一种雁过拔毛式盘剥。
公积金管理的混乱现状亟待得到改变。一方面,该取缔的管理机构一定要取缔;另一方面,该统一的管理系统一定要统一。在此之外,还应严格追查数百个管理系统背后,可能隐藏的腐败问题。某种意义上,数百个公积金管理系统,就是一封公开举报信,非严查无以回应公众质疑。
全国公积金管理乱象频现 根源在利益樊篱
公积金管理机构多,彼此独立,政出多门,应该说有其历史原因。公积金作为互助形式的住房保障基金,由单位与个人分摊构成,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没有相应的投入,因此联系并不紧密。相反,最初的起步,基本源于有独立预算的县区一级政府,推行先机关后企业,逐步建立起来的。因为缺少预先的顶层设计,各地通过试行的“野蛮生长”,征缴的政策不同,存贷支付的设计各异,进而形成了不同的利益格局。
在2002年国务院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虽然,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量大幅度降低,但是如分支机构等仍然存在,名义上统一,实质上还是各自为政。其原因并不复杂,根本还是利益樊篱的坚守。
在一方面,公积金具有强烈的福利特征,不管是存缴,还是支付,不同的制度设计,带来的福利成色不可同日而语。如,电力、烟草等一些国企高管不仅存缴的额度大,而且还有的执行定期返还机制,变成了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让这些企业去“就低”,显然会遭到一个群体的抵制。类似的还有各行政区域之间经济的差别,条件好的地方公积金基数大,不好的地方基数少,统一账户后执行同一政策,“劫富济贫”也使得一些地方的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公积金在很多地方,被当成了政府的基金,不仅相当的部分来自公共财政的配比支出,而且公积金的存贷盈余,客观上赋予了一定的可支配权,包括与银行的谈判,实现投资的收益。此外,还可为地方资金的周转,留有一个备用的财源。
想要根治公积金管理乱象,并不在于公积金管理机制的统一,也不在于打破地方与行业利益的壁垒,而是需要对公积金进行重新定义,消除利益樊篱。一方面,应当弱化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把公积金变成住房的货币补贴,并兼有住房贷款的互助功能。在存缴上打破补贴与工资的挂钩,建立更有助于公平统一的区域标准;另一方面,管理上应当厘清其属性,把公积金的支配权、所有权都还给存缴者,明晰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如选择贷款或者返还的选择权、对公积金使用的监督权,在此基础上确立公积金管理受委托的职能。公积金显示出来的“利益多轨”与“政出多门”,还需要从收入分配与政府职能转变两个改革中找解药,需要从顶层设计上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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