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织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之网 (2)

编织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之网 (2)

应着力四种诚信构建信用体系

《纲要》将纷繁复杂、涉及面广的信用建设归纳到四大基本类别中,要求推进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笔者认为,政务诚信要做到“正”,商务诚信要做到“真”,社会诚信要做到“助”,司法公信力要做到“平”。

政务诚信要做到“正”。“信为政基”是中华民族的古训之一。政务诚信的“正”最起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清正,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使风清气正蔚然成风。第二是公正,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体现多元利益均衡,防止偏好部分人的利益而出现“差等正义”。第三是自正,即政务活动要为社会树立榜样,比如必须做到令行禁止,不能朝令夕改;又比如对政务活动中“烂尾工程”要进行听证、评估和追责,防止政务的“信用透支”;还比如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政务信息必须依法全面公开,等等。

商务诚信要做到“真”。朱熹在谈到“诚”的意思时,赋予了“真实无妄”的解释。“真”就是“不假”,早在战国时期,农学家许行就提出“市价不二,国中无伪”的从商原则,后来又有“信义不欺”、“童叟无欺”等信条。然而商业交往中仅靠自律还不够,需要自律和他律的结合,因而必须实行强力的约束,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两方面的机制,唯有如此,才能使公民法人真正认识到,遵循诚信原则,自律于诚信对自身是有益的,从而自觉地把诚信变成公民法人实现商业赢利的道德素养。

社会诚信要做到“助”。管仲说过:“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信的这种力量内在地来自于社会人之间的守望相助,换言之,借助于诚信,社会成员之间自动的产生互“助”力,塑模为和谐的社会伦理结构,这也是今天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相反,缺少“助”字的社会,孤立的、自私的、冷漠的、紧张的伦理状态必然会大大减少被称为好心的、见义勇为的“好撒玛利亚人”的数量。我们需要社会诚信之“助”将个体“原子人”连接起来,期待着面对面擦肩而过的陌生人不再是背对背的关系。

司法公信要做到“平”。所谓公信就是公众的信任。要使司法产生公信,必须做到一个“平”字。首先是平等的“平”,不能因为公民的身份、地位不同,也不能因为组织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叫“一视同仁”;其次是公平的“平”,只有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任何裁决才可令当事人胜败皆服,这叫“一锤定音”;最后还有平易的“平”,司法人员充满人情味、富有同情心和人格高尚会增强公众对司法公信的主观感受,这叫“一面如旧”。上述三方面的“平”,都会极大的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性,即在公信之上产生“力”。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纲要》是为促进社会各方信守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也为编织起社会的公共诚信奠定制度基础,它对推进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都将有极大的裨益和产生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