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各种制度安排中,预算制度的角色是关键性的。为此,现行预算制度亟需进行深刻改革,改革重心应集中于三个方面:预算程序、预算报告和配套改革。
建立行政与立法适当平衡的预算程序
预算程序用来界定预算过程主要角色的权力与责任。自诞生起,预算就是在一套循环式程序中运转的。预算程序依次覆盖四个阶段:行政部门准备预算、立法机关审查预算、行政部门执行预算以及事后的评估与报告。
在现代社会,预算程序构成国家治理最基本、最正式和最频繁的治理程序。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将财税体制视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并明确提出建立全面规范和透明的预算制度。从治理视角看,现代预算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在于约束和引导政府财政权力,防范权力--特别是预算过程中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国家审计署近年发布的审计报告所揭示的种种腐败和违规,清晰有力地表明:各级政府预算实践中,行政裁量权早已超出了其合理边界。人们有理由担心,现行预算程序制约过度,裁量能力严重不足,13亿多纳税人的钱袋子远不如想象的那么安全。鉴于政府活动高度依赖公款支持这一事实,没有安全的钱袋子,就不会有安全的政府和真正的法治。
法治的首要功能就是限制过度行政裁量。为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环境,任何行政部门都必须被赋予一定的裁量权;但当裁量足以威胁公共利益时,或者当公共利益的考虑不足以压倒对狭隘利益的考虑时,裁量就过度了。腐败、寻租(诸如跑部钱进)活动的滋生与蔓延,以及系统和持续的浪费与低效率(包括财政资金的大量沉淀),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过度裁量的后果。两个多世纪以来,作为限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国家一直致力于建立一套严谨有序的法定预算程序。中国的现状与此相距甚远,预算准备阶段和审查阶段的差距尤其明显。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行政部门必须精细审慎地准备预算草案(所谓“细化预算编制”)。为此,有必要着手推动两项意义重大的改革:(1)预算程序的集中化--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启动预算准备过程,即要求职能部门在预先颁布的硬性部门支出限额下准备预算草案,当前“两上两下”的预算程序不能满足这一要求;(2)预算编制前的部门战略规划,即要求职能部门在呈交预算草案前,须预先向核心部门(人大、政府和财政部门)呈交一份阐明部门政策目标、重点及其优先性的文件,包括衡量部门支出绩效的方法和指标,以及承诺达成的绩效基准,以此作为预算的基本依据。
现行体制下,职能部门享有广泛的财政决策权(既管事又管钱)。法定支出(“挂钩”)、部门专款以及基数法的盛行,共同推动了部门财权的过度膨胀,大大压缩了财政部门统筹管理财政资金的空间,导致核心部门无法实现对公款的逐笔、全程和实时的拨付与监控。过多过滥的部门专款和大额专项,还导致地方政府难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统筹安排地方事务,治理能力被大为削弱。集财权与事权与一身的部门主导型预算体制,一方面赋予职能部门以过度裁量权,另一方面也催生出一个支离破碎、钱多事少(或者先拿钱后办事)的畸形预算准备程序,后者使部门预算从政策驱动型蜕变为收入驱动型。从任何意义上讲,收入驱动都堪称糟糕的预算策略。
为限制过度裁量,预算审查的重心转向人大极为重要。目前的四审制(财政部门一审、政府二审、党委三审、人大终审)将预算审查的重点不恰当地置于行政框架下,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自己审自己”的格局。为有效限制权力,行政控制(政府收支)与立法控制须明确区分开来;行政审查绝对不可以代替立法审查。参照国际经验,人大至少应有四个月的时间审查预算。目前预算规模已经十分庞大、结构相当复杂,没有充足的时间,便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预算审查。
与时间保证至少同等重要的还有人大体制的改革。其中一个关键是加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专业化。人大代表必须能够充分地代表纳税人的利益,充分表达纳税人的意愿和期望。代表性构成高质量审查预算的前提条件,建立公正独立选举机制因而意义非凡。但代表性不能代替专业化。理想情况下,审查预算的人大代表应成为通晓预算问题的专家。审查预算已经成为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外行根本不可能胜任。在预算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领域,行政官员通常远远好于人大代表。在这种一边倒的局面下,即使有足够的代表性,立法机关在制约预算裁量方面也难免有心无力。
预算审查的重心也需要转变:从重点关注预算平衡转向重点关注合规性和政策层面。合规性审查强调对法律、法规、程序和标准(尤其是开支标准)的遵从。政策审查强调预算对于实现政策目标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以及部门在预算文件中确立的政策目标的适当性和合理性,这进一步要求关注和强化事前的绩效审查。立法机关审查预算的过程,应被设计成约束和引导行政部门就其合规性和绩效承担责任的过程。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就制约预算过程的行政裁量而言,没有什么比“以责任制约权力”来得更重要和更恰当了。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有必要采纳分类审查和分类表决程序,以及支持这类程序的专业委员会机制。最低限度是:资本预算(支出结果记录为资产)和经常性预算(不满足记录资产的标准)、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应独立审查和表决。所有专款专用的预算都应归入基金预算。基金预算也应分开审查和表决。另外,预算调整亦应报立法机关审查和批准。
由于工作量巨大且专业化要求甚高,至少应考虑让部分人大代表--首先是审查预算的人大代表--职业化。改善人大的工作机制也需要着手提上日程,包括采纳和改进预算听证、预算质询与预算辩论。另外,在部门预算草案的形成和编制阶段,人大亦应积极发挥作用。
迄今为止,财政决策和审查重心仍集中于行政部门,这是导致过度裁量的主要原因。改革预算准备和审查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促进预算过程中行政权与立法权的适度平衡,唯有这种平衡才能创设公共利益的最佳保障。
此类平衡亦应扩展到预算执行阶段。改革者应将致力建立基于支出周期的财务合规性控制机制。支出周期始于立法机关对行政部门的预算授权(批准拨款),期间经由支出承诺(比如签订采购合同)和核实交付(对供应商交付的商品与服务进行核实),终于付款。授权、承诺、核实和付款构成支出周期的四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应进行完整的追踪和监控,这就要求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全面的预算会计。没有这样的会计方法与技术,全程、实时和逐步记录与监控公款流动便不可能实现,限制过度裁量的努力也会被大打折扣。预算执行阶段的最大软肋正在于此。
预算评估阶段的改革同样需要考虑行政与立法权力的平衡。在条件成熟时,评估预算执行的主要责任可以逐步移交人大,特别是绩效方面。与行政部门相比,立法机关更为超然独立,并且拥有纳税人代表者的独特地位与优势。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在具备同等专业知识的情况下,人大的评估更具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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