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与民生
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改革体现在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两个方面。
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明确财权。一般来说,应将收入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地方掌握信息比较充分、对本地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税基相对稳定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改为消费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和房地产税适合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事权和财权相匹配。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的事项集中到中央,减少委托事务,通过统一管理,提高全国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将区域性公共服务明确为地方事权;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
适当强化中央事权,将大大提高全国公共服务的水平、效率和均等化程度。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应由中央为主管理,目前的分散管理不利于劳动力的跨区域流动,人口流动受到限制,城镇化必然难以顺利推进。国际上,养老资金大都是中央统筹。如果实现养老金中央统筹,可以使居民更便利地在不同地区之间迁徙,人民的迁徙自由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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