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性依据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性依据

厘清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性依据,能够使“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念更容易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知晓、认同和内化,激发全民践行动力。

代表国家意志的宪法精神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依据

建国初期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中“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以及现行宪法中“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彰显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取向。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等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现行宪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等分别体现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基本思想。

《共同纲领》“提倡爱祖国”“发展信用合作社”“城乡互助”;现行宪法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劳动是公民的光荣职责”“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团结、互助关系”等彰显着“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按照习近平同志所强调的“要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要善于从代表国家意志的宪法精神里找到培育的法律依据,积极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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