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性依据(4)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性依据(4)

传承中华文化的优秀品格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历史依据

齐桓公“尊周而富强其国”,荀子的税收改革、商鞅变法以及西汉的盐铁专卖、宋王安石变法等都是以国家富强为目的。孟子的“诛一夫而非闻弑君”、墨子的“选天下贤良为天子”,以及儒家的大同理想,体现了先哲对民主、文明、和谐的追求。

庄子的“天放”,明清时期罗汝芳“纵横任我”,黄宗羲的“专制制度乃天下之大害”等均表达着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孔子的“泛爱众”,墨子的“不偏富贵”,张载的“人受一方”,王夫之的“君权可禅”等,展现了人们的平等要求。《礼记·礼运》中“天下为公”、张载的“公平则是非皎然易见”,吕坤的“公欲”等强调了公平思想。郑国的“铸刑书于鼎”,商鞅的“立禁”,韩非的“法不阿贵”,李悝的《法经》,以及黄宗羲的国家权力制衡设想等,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精华。

先贤及其所形成的思想,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必须深入挖掘和阐发以他们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和历史依据。

(作者单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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