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沪昆高速特大车祸谁之过? (4)

【案例】沪昆高速特大车祸谁之过? (4)

公共安全作为重要的公共产品,政府无疑是第一提供者、第一责任人。事实上,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的理念,也正不断付诸行动。针对接连发生的公交车纵火案件,公安部近日紧急部署,进一步加强地铁公交安全保卫工作,要求在每列地铁、每辆公交车上配备安全员。马航客机坠毁事件发生后,许多国家也要求国内很多航空公司调整航班航线,避免飞往或飞越乌克兰空域。

但也要看到,尽管全国性的交通道路整治行动雷厉风行,“红眼客车”的违规疲劳驾驶还是屡禁不止,装载危险化学品的“流动炸药库”仍能伪装上路——这正是沪昆高速特大交通事故的两大主要原因。对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而言,提高违法成本,加强打击和监管力度,为公共安全保驾护航依然任重道远。

正如“海恩法则”所揭示的:每一起严重事故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如果事先多一点对国内外公共安全形势的分析、研究和判断,周密安排、提前布控,或许就能减少事故的发生。正因此,把每一次灾难带来的沉重伤害,尽快转化为深刻教训,通过仔细查清事故真相,认真总结事件发生原因,构架起更加牢固的公共安全体系,理应成为控制公共安全风险,强化全社会对安全心理预期的积极态度和正确选择。

既然每个人都可能是安全事故的受害者,那么每个人也都应该成为安全的守护者。当我们在感叹受害者面对事故惊慌失措时,可曾想过,自己的防范意识和保护能力也可以进一步提升?当我们看到有可能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之时,可曾想过,自己也是一个安全员,应该勇敢地向可能威胁生命的行为说不?“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公共安全,群防群治,同样每个人都可以行动起来。

无论政府、机构还是个人,时刻敲响公共安全的警钟,担负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努力将身边的公共安全风险降到最低,把公共安全隐患化于无形,才能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启示与思考】

先说客车的违法问题。为了遏制“红眼客车”, 国务院2012年7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要求“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

可实际情况呢?国家的规定在一些运输企业的眼里成了一纸空文,比如这次特大车祸,不但恰恰发生在国家倡议停止运输的凌晨2时至5时之间,这辆大客车是名副其实的“红眼客车”,而且该车在长达19个小时的时间内只休息了三次,累计64分钟。而按要求,这趟车即便全在白天行驶,按4小时休息一次的要求,也应休息4到5次。正是这辆客车违规上路,才为后面的车毁人亡埋下了祸端。

再说货车的问题。如果仅仅是追尾客车,不至于造成如此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后查明,该辆货车涉嫌非法改装后上路行驶,结果导致追尾大客车以后车上的酒精全部漏到地上,瞬间起火爆燃,最终吞噬了大客车上的40余名乘客。如果没有这样的非法改装和违规上路,车祸就不会发生,即便发生了车祸,后果也不会如此严重。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正是在客车与货车涉嫌多重违法的共同作用下,才导致了此次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些运输企业之所以知法犯法,有法不依,一方面是因为不管针对“红眼客车”违规运营和司机疲劳驾驶等问题,还是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问题,有关部门都是“监而不全”“监而不控”;另一方面是由于处罚条例力度太弱,导致违法成本低,震慑效果不强,“违规上路”的惩罚并没有和长期营运资质绑定,导致部分运输企业存侥幸心理,为事故埋下隐患。

生命没有“如果”。悲剧之后,人们更应从中吸取血的教训。令人叹息的是,每一起特大事故发生之后,处理不可谓不重,反思不可谓不彻底,出台措施不可谓不全面,但严规却依然刹不住“红眼客车”,交通事故悲剧势头有增无减。“7·19”特大交通事故再次敲响了安全行驶和监管警钟。我们期待信息公开、真相大白,期待“追问”不成为“白问”,也期待大客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更期待未雨绸缪、监管到位,从源头上杜绝“人祸”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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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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