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的研究
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的形成,是《手稿》最显著的理论创新成果之一。在马克思经济学中,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理论是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发展的综合成果。一方面,生产价格作为价值的转化形式,对其形成机制和形成过程的理解,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不理解价值实体、价值实现及其转化机制,就不可能搞清抽象层次上的价值向具体层次上的生产价格转化的逻辑过程;另一方面,生产价格中的平均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离开了剩余价值理论就不可能搞清剩余价值到利润、利润到平均利润的内在转化关系。《手稿》在从资本一般转化为资本特殊的论述中,探讨了剩余价值一般向剩余价值的分支——利润、利息等等的转化过程;在对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论述中,探讨了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的序列过程。
在《手稿》中,马克思分析了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和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的“两种转化”关系。第一种是剩余价值到利润、剩余价值率到利润率的转化,表现为剩余价值对产生剩余价值的所有单个资本的关系,而不管这些单个资本的各组成部分与剩余价值生产保持怎样的有机关系。第二种是利润到平均利润的转化,“这第二种转化所涉及的不再只是形式,而是除形式外还涉及实体本身,也就是说,改变利润的绝对量,从而改变在利润形式上表现出来的剩余价值的绝对量。第一种转化并没有触及这个绝对量。”(23)经过这两种转化,剩余价值的内在规定性逐步地转化为利润、平均利润的外在规定性。这两种转化的结果就是,剩余价值和平均利润的内在联系在其外在化的形式上完成消逝了。
1862年6月,在写作《手稿》第Ⅹ笔记本时,马克思第一次通过例证系统地阐述了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整体过程,揭示了“平均价格规律”(即生产价格规律)的本质。马克思假定,在资本Ⅰ到资本Ⅴ这五个部门,预付的资本相等,剩余价值率相同,但各自的资本的有机构成不同。这时,如果“这些商品按它们的价值交换”,剩余价值率同各部门内的个别利润率之间已不相等,但是剩余价值量和利润量之间还是一致的。如果从所有这五个部门全部预付资本来考察,就形成平均利润率,平均利润率是以个别利润率为基础的。平均利润率的实质在于,“全部剩余价值必须不是按各个生产领域生产多少剩余价值的比例,而是按预付资本的大小的比例在它们之间进行分配。”(24)这时,利润和剩余价值的内在联系完全消失。其间,“竞争的作用是把利润平均化,也就是使商品的价值转化为平均价格。”(25)在1862年8月2日给恩格斯的信中,马克思对“详细叙述起来非常浩繁的问题用几句话”再次作了概述。(26)这些都表明,在《手稿》中,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已经形成。
马克思生产价格理论的形成,顺利地解决了李嘉图理论体系的根本矛盾。《手稿》提到,由于“李嘉图把不依各个生产领域使用的劳动量为转移的费用价格的平均化看作是价值本身的变形,从而把整个原理推翻了”(27)。对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一经济现象,“如果想不经过任何中介过程就直接根据价值规律去理解这一现象……就是一个比用代数方法或许能求出的化圆为方问题更困难得多的问题。”(28)通过对一系列中介环节的分析,通过对价值本身的质的转化关系的分析,马克思已经科学地证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是在生产价格规律作用形式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生产价格规律中,各部门资本家都依据统一的平均利润率,获得与各自预付资本量大小成比例的平均利润。各部门中商品的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差额,主要是由各部门创造的剩余价值和获得的平均利润的差额引起的,归根到底是由剩余价值在各生产部门之间重新分配引起的。因此,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现实,并不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相反是劳动价值论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一定发展阶段的具体表现。同样,生产价格理论的创立也绝不是劳动价值论的“终结”,相反是劳动价值论内在生命力的体现。
在《手稿》中,马克思最初也不打算论述地租问题。1862年6月,马克思在对生产价格理论研究中涉及洛贝尔图斯的地租理论时,才顺便对地租理论作了一些探讨,但仍然不打算作展开论述。但是,在1862年7月到8月间写作《手稿》第Ⅺ和第Ⅻ笔记本时,马克思在进一步搞清了生产价格理论之后,才一改初衷,打算把地租问题放在生产价格理论之后,作为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区别的“例解”加以研究。
在《手稿》中,马克思批判了李嘉图等人的地租理论,科学地说明了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条件及其实现形式。首先,马克思认为,李嘉图之所以否认存在绝对地租,同他对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理解有关。事实上,因为存在着土地所有权,资本才不得不把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让给土地所有者,绝对地租的存在是土地所有权造成的结果。其次,马克思指出,李嘉图否认存在绝对地租,还和他不理解生产价格理论有关。他认为,如果存在绝对地租(即与各类土地的肥沃程度无关的地租),那么农产品等等的出售价格就会由于高于生产价格而经常高于价值,这就会推翻价值规律。再次,马克思还依据资本有机构成理论,揭示了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马克思认为,由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构成,也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使农业部门中高于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滞留在农业部门内,不能在全社会平均化。因此,农产品和别的产品不同,它不是按照自己的生产价格出卖,而是按照自己的价值出卖。这是资本主义生产下的正常现象,是土地所有权造成的后果。显然,构成农产品价值和农产品生产价格之间差额的超额利润,只是农业雇佣工人“无酬劳动量”的转化形式。
马克思认为,作为价值和生产价格区别的“例解”,“我必须从理论上证明的唯一的一点,是绝对地租在不违反价值规律的情况下的可能性”。(29)但是,在《手稿》中,马克思还是对级差地租作了一定程度的论述,如区分了级差地租形成的原因和条件,分析了级差地租的实体及其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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