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有境外政治背景的非政府组织对华渗透(3)

警惕有境外政治背景的非政府组织对华渗透(3)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具体的工作层面上,我们需要怎么做?

王存奎:在工作层面上,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基本情况。要本着“区别对待、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调查和管理。既要保护正当交往与合作,又要坚决抵制和防范境外非政府组织以各种方式对我国进行渗透与破坏。对那些真正从事对华友好的组织,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对那些政治上危害严重的组织,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和打击,而对那些既有利又有弊的,则要加强监管,为我所用。

同时,在管理体制上,对境外在华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应以登记管理机关为主,具体来说,可由民政部门决定是否赋予其合法身份,并履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对境外在华非政府组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人员及其非法活动,对其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活动及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案件,可由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分别予以侦查、调查与依法处置。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境外非政府组织包括各种基金会、行业协会等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活动日益增多。部分境外非政府组织不依法进行登记,自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开展活动,还有一些以营利机构名义到工商部门登记,然后改头换面开展活动。在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下,建议我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掌握境外非政府组织政治背景、现实活动等情况,必要时采取不予发放入境签证等措施,阻断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渗透渠道。

《中国社会科学报》:当前,我国管理境外在华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法规应如何完善?如何使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王存奎:目前,我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可依据的法规主要有两项:一是1989年6月颁布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以外国商会为其管理对象,主要是那些由境外在华活动的商业机构或人员设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二是2004年3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其中有对外国基金会进行管理的相关条款。

实际上,上述两项法规只是涉及目前在华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中的两种类型,对多数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管理一直无法可依。因此,加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刻不容缓。

在操作上,我国可借鉴俄罗斯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经验,特别是其近年来通过的《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法》和《社会团体法》修正案的有关内容。我国可以通过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设立机构的规范,提高准入门槛,明确规定其允许活动范围和不允许活动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建立重点项目和大额资金的审核制度。同时,我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充分、灵活应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研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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