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在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经济学贡献(2)

毛泽东在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经济学贡献(2)

1927年8月7日,中共央召开紧急会议,把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作为革命的中心课题提了出来。“八一”南昌起义之后,中国共产党创建了工农红军,进行游击战争,建立了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展了如火如荼的土地革命。但土地革命并不一帆风顺。由于没有正确的土地革命制度,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例如,当时中共“八七”会议对有关土地政策做了如此规定:其一,没收大中地主的土地和一切所谓公产的宗祠庙宇等土地,分给佃农及无地农民耕种。其二,暂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实行减租政策。其主,规定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是贫农。其四,取消高利盘剥者的债务及苛刻的租约和其他苛约。其五,发动农民群众解决土地问题。其六,解除地主武装,建立农民武装。其七,抗纳新旧军阀政府的税捐及租赋。针对这七条内容,毛泽东根据当时中国经济社会的情况提出了四条意见: (1)应当界定大、中地主的标准;(2)根本取消地主制,小地主的土地可以没收;(3)由于自耕农、富农、中农的地位不同,农民要向富农进攻,要确定方向; (4)对于会党土匪问题,要规定正确的政策。然而,毛泽东的意见由于共产国际代表的反对而被否决。他们的理由是,“谁是大中小地主是无法确定的”,“土地的根本问题是土地国有”。显然,这种不顾中国实际、照搬照抄本本及俄国经验的做法,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实践和运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正确方向。

“八七”会议后,毛泽东前往湖南发动和领导秋收起义。在同年8月18日召开的经改组后的第一次中共湖南省委会议上,又一次讨论了土地问题。当时会上出现三种意见:第一种主张只没收大地主及反革命分子的土地;第二种主张全部没收有土地者的土地,实行土地国有;第三种主张则是毛泽东的意见。他坚持在“八七”会议上的立场,主张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通过制定一个土地政纲,发动农民实行土地改革,而对被没收土地后的地主给予生活出路。经讨论,根据毛泽东等多数人的意见,“八七”会议关于农民问题有了正确的意见和规定。当时的湖南省委认为,“现在的土地革命到了根本取消地租制度、推翻地主政权的时期,此时党对农民的政策应当是贫农领导中农、限制富农、整个推翻地主制度的土地革命,对地主阶级不是在没收他们的土地的时候让步,应在土地没收之后去救济土地已经被没收的普通平民,并且只要他们能耕种,仍须拿农民同等之土地给他们耕种,以消灭地主阶级。”这表明在毛泽东等人的努力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中国实践在土地制度方面迈出了一步。

但到了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这个草案实际上又在主张“没收一切土地”,“极端严厉绝无顾惜地杀尽豪绅反革命派”,还进一步认为“中国的小资产阶级一一店东小厂主等等以及所谓小商人”,“已经不是革命的力量,而是革命的障碍”。小厂主如果怠工闭厂,“便没收他的工厂”。这种政策给一些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运动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例如,当时彭湃领导的海陆丰根据地已经没收了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同时取消了一切高利贷剥削,废除了一切债务。据统计,共烧毁田契401 088张,租账58027本,但“连自耕农的土地也加以没收”。对地主资本家不加区别一律打倒,主张“把一切工厂归还工人”。在土地法中规定,“不革命,不得田”。这样,孤立了自己,导致海陆丰工农民主政权仅存在4个多月就归于失败。又如湖南醴陵地区暴动之后,也提出打破私有制度,没收一切土地,一切归公,共同生产和共同消费,结果“完全破坏了自耕农小资产阶级的经济,而使中农小资产阶级背离革命而脱离土地革命的路线,使贫农及无产阶级处于孤立的地位,至于失败”。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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