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现代化”与改革创新体制机制(2)

“治理现代化”与改革创新体制机制(2)

认识国家治理问题的复杂性,注重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协调性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面临着诸多的具体治理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与信息化进程的加快,资本、信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高速流动,不断冲击着已经形成的各种关系,制造出纷繁复杂的问题与矛盾,在这种态势下,如果仅仅着眼于具体的治理方式改革创新,忽略相互之间的联系与作用,不仅可能造成治理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可能诱发问题性质的转变以及社会矛盾的恶化。因此,应关注不同领域、不同问题之间改革创新的协调性,防止因为改革措施的碎片化而削弱改革的效果。

其一,关注不同改革创新领域之间的协调。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领域之间的界限愈发模糊,任何针对特定领域的改革必定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科学的改革创新规划;在明确不同领域改革间相互联系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改革创新治理体制机制的综合协调性机构,从而保障不同领域改革创新的目标、步骤、手段以及资源之间的协调一致。

其二,关注不同改革创新手段之间的协调。国家治理具有明显的务实特征,更加强调问题的解决和管理的实效。一切有利于特定治理问题解决或缓解的方式、方法、手段或者模式都可以用于国家治理过程。由于不同治理方式的应用条件、适用范围、价值内涵以及实际效果之间并不一致,很容易导致不同改革创新方式间的冲突与内耗,所以,改革创新治理体制机制必须对不同的方式、手段进行科学的评估,明确其适用范围与条件,避免东拼西凑或削足适履。

其三,关注改革创新所涉及利益关系之间的协调。从本质上讲,任何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都是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在改革逐步深入的情况下,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和失序化的趋势,尤其是随着社会发展成果的积淀,一些系统性的不合理利益格局呈现固化的态势,成为改革创新过程中的障碍之一。因此,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不能仅将注意力投入到新方法、新技术或者新制度的应用上,而且应该深入分析治理过程中可能触及的利益关系,通过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利益补偿机制等方式,尽可能扩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的范围,提升改革创新的程度,实现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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