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法律实施需要全方位的机制建构。
法治国家要依良法而治,当前,我们认为要特别注意以下机制的建构与完善:理性的法律文化,科学的法律理论,健全的法治观念、理念、精神、信仰的形成机制;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的维护机制;良法善治的再造机制;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机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过滤机制;全体国民自觉守法的利益导向机制;法律实施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法律实施的监督制约机制;法律实施的环境改善机制;法律人才的塑造和培养机制;法律手段与其他手段共治机制;法律争议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制度;法律实施效果的反馈评价与改良机制等。
第七,法律实施要求改变执法思维、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法治能力。
法律实施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求合法性,而且要求合目的性、合正义性;不仅要求依法适用法律,而且要求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仅要求捍卫宪法法律尊严,而且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法律实施者要改变执法思维、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法治能力。
第八,法律实施要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法律实施是检验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平台。法律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追求社会效果。要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使法律尽可能符合社会需要;当法律可能对社会产生严重损害以至于法律有沦为恶法之虞时,应该通过预先设定的方法或者机制进行淘汰、过滤,避免法律规范与社会目标的冲突,同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第九,法律实施需要针对现实排难纠偏。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法律实施面临一系列难题、困境与矛盾。这就需要执法者和司法者坚守良知和正道,同不良的执法、司法行为和各种越轨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当前,尤其需要设法克服非平等执法、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非法性执法、消极执法、滞后性执法等行为。
第十,法律实施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
法律实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得以实现和兑现的攻坚战,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工程,是全体国民自由、安全和福祉的终极屏障,是国家长治久安和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每一位国民都有义务投身于法律实施这个新的伟大工程,为捍卫宪法法律权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严复曾言:“贫民无富国,弱民无强国,乱民无治国。”法治中国意味着优良而科学的政体,蕴含着意义世界的秩序和洽切而和谐的人世生活。法治中国必然是良法之治的中国,必然是具有国家德性的中国,也必然是公民崇法信法守法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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