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平如水”

北京:“法平如水”

摘要:虽然“法平如水”内涵博大精深,但是,我们也不能过度宣扬水的柔和性和变动性,水只有在河堤的范围内才能有序的流淌及利于万物。水利万物,但一旦水突破河堤的防线,则有泛滥成灾之虞。

每当我看着人大法学院体现“法平如水”理念的雕塑,我就浮想联翩,引起我一系列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中国古代的“法”称为“灋”,《说文解字》对该字的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平如水”,也成为了我们千百年来对法的基本理解,是具有重要文化含义的意向性比喻。事实上,法平如水,也是各国法律追求的价值。我国“八二宪法”的字里行间充分体现了这种价值追求。问题是,我们要从更深层次上认识、认同这种价值,在政府和个人行为中遵循这种价值导向,对十几亿公民公平对待,使中国真正成为一个最公平的社会。

为什么以水来形容法?

我认为,“法平如水”的第一层含义首先体现的是“平”,也就是公平。不仅我国数千年来民众常以“良法”或“恶法”来评价法律;在西方,拉丁法谚也有云:“法律乃善及公平之艺术”。可见,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们的美好愿望和不懈追求,不仅是中国人民的一种信念,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正义体现了某种秩序的内在要求,是构建普适性秩序的内在需要。换言之,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以调整社会关系为目的,必然以正义作为其基本价值。正义是一切规则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具体而言,“法平如水”包含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两个方面。前者强调法律作出的价值判断要体现社会主体关于公平的基本共识;后者则强调执法也要体现公平——执法要严格,要讲原则,执法的态度要刚直不阿。

“法平如水”的第二层含义体现在水所具有的“包容万物”的特性上。水具有变通和灵活的特征,在我们心中,法律也同样如此。首先,“如水”体现了我国文化的博大和包容。水具有包容性,《道德经》有云,江河之所以能为百谷王,因其能善下,以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正所谓“山不厌高,水不厌深”、“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水所体现的 “刚柔相济”的互补性、“抑高举低”的平衡性,对立法和司法都是一种启示。法也应具有水的包容性的特点,也要能够博采兼容、理顺差异、相济互补、动态平衡。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也要灵活运用各项法律规则,不可僵化执法、机械执法。其次,水体现了一种变通和灵活,水无论遇到悬崖、大石、峭壁,都能善于变通、应付自如、从容流过,能够包容和化解一切事物。这就启示我们,法也要保持灵活与开放,不可一成不变。水是流动的,而法也要应时代社会的需要而发展变化,并不存在一种固定不变的、完全相同的抽象正义标准。水体现了一种圆融变通之本性,在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量体现了这种水的精神。法平如水,又强调在公平的前提下,法官要结合天理、人情,灵活运用法律准则,将我国古代的天理、国法、人情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实现当时社会所秉持的公平正义观念。再次,法平如水,还启示我们,水可以渗透到自然的各处,而法同样也如同水一样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应该充分发挥法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规范作用。毋庸讳言,我国目前不少地方政府态度生硬,执法机械,与百姓之间关系紧张,在相当程度上是政府未能善解宪法与法律如水的灵性。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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