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以五声听狱讼   (2)

北京:以五声听狱讼 (2)

摘要:“以五声听狱讼”其影响甚为深广。西晋的张斐论证说:“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肢,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

综上可见,早在公元前十一世纪左右司法制度已经摆脱了神断的约束,而集中到对人的观察。“五听”不是唯心主义的主观臆断,而是有一定的经验和心理观察为基础的,它与现代的司法心理学基本吻合。现代心理学创始人之一、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德勒曾经提出:“按照个体心理学的理解,个体的行为是由个体的整体人格发动和指引的,因此,个体心理学关于人的行为的所有陈述都精确地体现了这些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个体的行为反映了个体的心理活动。”

“以五声听狱讼”是司法官断案初期的一种方法,仅据此还不足以剖白案情,简单地凭察言观色断案有时也会造成司法官的主观臆断。要达到司法公平公正的要求,更重要的还在于证据充分和用法得当。中国古代经过漫长的司法历程,最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证据制度,对于证据的收集、采择、辨析、运用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从而又将“五听”置于可靠的物质材料之上,弥补了“五听”的不足。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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