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

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实现“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但这个目标必须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前提下,“法治中国”不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环节,法治必须服务于国家治理,服务于良好的国家治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执政党的一项基本国策。从学理上讲,民主与法制包含着内在的冲突,因为民主强调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性,甚至鼓励超越法律、创设法律的举动,而法制恰恰强调对人民群众行为的强制约束。将民主与法制放在一起讲,虽然在理论上充满了辩证,但在实践中无疑有所偏重。事实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使用“民主”这个概念的时候,已经包含了对“文化大革命”中所谓的“大民主”的法律消毒。这一点体现在1978年宪法中已经废除了1975年宪法中规定的“四大自由”:“大鸣、大放、大字报和大辩论”。只有在这种背景下,执政党才能真正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因此,从198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始终是执政党工作的关注点。特别是从1990年代以来,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口号下,法律移植和借鉴西方成熟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正是在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法制”这个概念也慢慢地被“法治”概念所取代,“社会主义法制”变成了“社会主义法治”。无论如何,理解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各种特殊的法治发展道路有关。

一、“法律帝国”引发法治危机

简单地回顾和总结过去三十多年的法治工作,就会发现,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话语和具体实践,始终围绕“律法中心主义”和“司法中心主义”两个中心展开,这两种法治话语实际上在建构出一种“法律帝国”的法治理想图景。

(一)“律法中心主义”

“律法中心主义”乃是一种类似理想类型的法治观念,它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始终强调国家正式制定法具有压倒性的重要性,法治工作始终围绕国家律法的制定、完善和落实展开,任何与国家律法不一致的规范或活动很容易被看作是非法或者违法而遭到批评或抵制。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就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十六字方针,其中排在首位的就是“有法可依”。从此,立法工作始终是法治建设的重心。十四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十五大进一步明确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直到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实现有法可依。

因此,我们可以说,改革开放三十年多来法治建设的重心始终在立法上,致力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虽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这是由于“统一而又分层次”的国家立法体制导致法律体系在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上所划分的三个层次,但是它们在性质上都属于国家律法。以至于当我们说到法律、法制/法治、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等的时候,脑子里想到的完全是国家正式制定的律法,党的政策、党内规章、民间习惯法、社会道德规范等非但不属于法律或法治关注的范畴,而且恰恰是法律或法治所要克服的对象。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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