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2)

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2)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实现“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但这个目标必须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前提下,“法治中国”不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环节,法治必须服务于国家治理,服务于良好的国家治理。

(二)“法院中心主义”

“法院中心主义”也是一个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它强调实施法律最主要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机构就是法院。因此,法治工作的重心就是围绕法院体制和法院审判工作展开。其他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实施法律的重要性远远无法和法院的地位相比较,如果其他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与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有冲突,那么法院就有凌驾于其他国家机构或社会组织的权威,是实施法律最具有权威性的机构。“十六字方针”首先是立法,按照逻辑接下来需要关注的就是依法办事和执法,“依法办事”包括各个方面,包括执政党依法执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民依法行事等等,然而这些问题并没有成为法治建设所关注的主要对象。“执法”原本是一个包括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实施法律的广泛概念。但是,随着法治发展的进程,“执法”慢慢从行政执法这个大概念中脱离出来,集中在“公检法司”这四个机构,与此同时,“司法”这个概念也逐渐从“执法”概念中脱离出来,不但形成“司法”与“执法”并用的局面,而且人们更偏向于适用“司法”这个概念。法院和检察院也从执法机关,逐渐变成了“司法机关”。而“司法权”这个概念也逐渐和“检察权”相并列,变成了专属法院的职权。从“执法”、“司法”这个概念演变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院在整个法治建设逐步从其他机构中分化出来,变成了法治建设的重心。于是,当我们提到“司法改革”这个概念的时候,就变成了专属于法院改革的概念。

因此,随着立法工作的进展,当实现了“有法可依”而要求“有法必依”的时候,“有法必依”也就集中在法院。当1990年代大规模的市场经济立法初有成效时,围绕法院展开的司法改革也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从此之后,法治建设也始终围绕法院司法改革展开,其目标就是将法院从其他实施法律的主体中分离出来,不仅突出法院与其他实施主体的差异性,而且试图将法院凌驾于其他实施法律主体之上。在这种背景下,法治概念在某种意义上完全围绕法院展开,法治概念差不多被逐渐压缩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的代名词。甚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虽然经济体制改革、政府体制改革等各个领域中都体现了“依法办事”的法治精神,然而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法治中国”却主要论述执法和司法改革,其中司法改革最具有突破性。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法院中心主义”的法治观。

法治建设中的“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结合在一起,实际上建构了一个以法院主导来实施国家律法的“法律帝国”的理想图景。这个理想图景很大程度是来源于对美国法治模式的想象,它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蓝图,以至于不少人主张任何不符合这种“法律帝国”理想的要素都是对法治中国的破坏。在这种法治想象的逻辑中,中国法治发展之所以面临诸多问题,甚至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尤其是对司法腐败的批评,原因就在于中国依然存在许多不符合“法律帝国”想象的地方,由此改革的方向就是进一步强化“法律帝国”。然而,我们似乎很少反思一下,中国法治面临的问题,是不是与这种“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帝国”建构的法治思路本身有关呢?我们需要反思这种法治建设思路本身所带来的弊端致使法治建设陷入了困境。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