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5)

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5)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实现“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但这个目标必须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前提下,“法治中国”不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环节,法治必须服务于国家治理,服务于良好的国家治理。

(二)多元主义的法律规则:党规与国法

“法治”乃是法的统治(the rule of law),问题在于这里所说的“法”究竟是什么?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帝国理想往往着眼于国家权力,要么是用律法来强化国家权力,比如中国古典的法家或者西方霍布斯式的法治国家;要么试图用律法来约束国家权力,比如形形色色的宪政主义者。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帝国的理想始终是国家主义者。然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而言,无论如何强调国家主义或中央集权,社会生活的多样化乃是不可避免的。尽管我们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乃是既统一又多元化的体系,但从“法律多元主义”的角度看,在多元化的国家律法体系之外,还有更为广阔的多样化规则体系,包括党规党法、宗教戒律、公共道德、伦理准则、民间习惯、社会风俗等等。由此,在中国讨论法治,就不能仅仅关注律法的统治,而必须是多元主义法律规则的统治,所有这些都可以看作是一种规则。由此,多元主义的法治观更倾向于支持美国法学家富勒对于法治的看法,即法治是使人们服从于规则治理的事业。这里的规则就不仅仅指正式的法律,而且包括上述各种非正式法。

事实上,即使在西方历史上,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对应的也仅仅是18、19世纪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下形成的法治观念,这种法治观念强调法治的自洽性,被看作西方法律社会学家看作是“自治型法”。[ 以法院判决为中心的英美法理学研究中,特别关心法律自身的自洽性或者整全性,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冠宜译,时英出版社2002年版。]然而,随着20世纪西方福利国家的兴起,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公共职能,政府必须通过法律来积极回应社会需要。在这个情况下,法律变成了一种回应社会的总体性框架,它为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为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谈判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提供了空间。这意味着法律必须为其他社会规则的运用和作用发挥提供保障。由此,现代法治也开始转向“回应型法”。[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律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观与多元主义法治观的争论贯穿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前者体现为主流法理学中的法治观,后者主要体现在法律社会学运动中对民间习惯法的关注。尽管如此,这种对民间习惯法的关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西方法律多元主义的影响,尤其是法律人类学中关于初民社会的法律和后发达国家法律移植过程中面临的地方性习惯法的影响。这样的问题在近代以来中国法律发展中无疑是存在的。但就中国语境而言,真正的法律多元主义不应当仅仅关注民间习惯法,而应当关注数量庞大、在中国发挥巨大政治社会功能的法律规范,那就是党规党法。无论是希望用法律来约束权力,还是用法律来强化权力,离开对党规党法的关注,不仅无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而且无法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强世功:“依法执政”应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心》,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3月4日。]

举例来说,中共中央的“八项规定”出来之后,尽管国家的法律没有增加一条,法官也没有独立,但是整个法律的秩序和社会风尚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如果按照律法中心主义的思路,要达致这样的社会效果,不仅要制定多少法律、改革司法体制甚至政治体制才有可能勉强实现这样的效果。然而,从多元主义的法治观看,今天中国不仅仅要发挥法律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党规党法的作用,如果把党规党法落到实处,那么国家法治就会有根本性的改观。

对于这种法律多元主义的法治观,邓小平当年有一段精彩的论述:“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从这段话,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党规党法与国家律法之间,邓小平更看重党规党法的重要性,甚至强调“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就意味着要落实国家法律,确立法律的权威,就必须同时发挥党规党法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正因为如此,2011年,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而在2013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公开发布,以“党内立法法”的形式来规范“党内法规”和党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这无疑推动了党依法执政。换句话说,党依法执政首先就要求党要遵守党规党法,如果党连自己的党规党法都不遵守,怎么可能期望它遵守国家的法律呢?

可见,从多元主义的法治观的角度看,中国法治之路不仅要重视国家正式律法,而更要重视党规党法,与此同时也应当关注民间习惯法。这三类法律规范共同构成“多元主义法治共和国”的规范基础。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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