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4)

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4)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实现“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但这个目标必须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前提下,“法治中国”不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环节,法治必须服务于国家治理,服务于良好的国家治理。

二、法治理想的重构:“多元主义的法治共和国”

(一)“法治”作为治理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任何社会都追求良好的治理。如果说法治对于当代社会治理有意义,甚至成为一种治理的理想的话,就因为法治能够有助于实现良好的治理,即法治克服了人治可能产生的任意性和专断性,通过法律规则的治理不仅为社会提供了稳定的预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且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提供了空间。由此,法治乃是一套社会治理术,乃是“一种迂回而节省的治理技术”。[ 参见强世功:《惩罚与法治:当代法治的兴起(1976-1981)》,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因此,我们不能把法治意识形态化或神圣化,而必须考虑法律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内在关系。

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一元帝国的理想在当代中国之所以面临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种法治理想是在西方文明的历史背景上成长起来的。如果我们考察西方文明的历史,就会发现这个法治理想建立在两个基本的社会条件之上:其一、社会面临严重的价值冲突,这种价值冲突的诸神之争局面导致社会陷入战争状态,为了克服战争状态,必须将国家法律作为公共领域的最高权威,而将道德价值转化为私人领域中的事物,从而用法律所代表的道德作为普遍的公共道德。其二,社会生活的商业化、城市化使得人们普遍处于陌生人社会形态中,人们只能通过法律这种抽象的社会机制建立有机团结进而促进系统整合。

在这个意义上,近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生活的变化,尤其是西方文明的冲击、传统道德秩序的瓦解以及社会生活的商业化,特别是在中国从一个传统帝国转型为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法律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也成为中国社会实现良好治理的有益工具,新中国的政法传统就是始终将法律看作是社会治理的工具,以实现良好治理的目标。

但是,如果从国家治理角度看,中国社会结构与西方现代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其一,中国是一个“超大型国家”,内部包含了地理环境、族群、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多样性,这就决定了中国社会的治理必然要采取多样化的治理策略,不可能采取统一的均质化治理模式。如果单纯从经济发展导致的商业化和城市化的生活方式所言,也许东南沿海部分地区可以适用于西方现代法治的治理模式,但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农业地区和牧业地区,就很难采用这种法律帝国的治理模式。因此,我们发现,中国法治发展导致的治理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种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帝国的治理模式不符合中国的社会现实所造成的,即使采取改革推动型的法治发展模式,积极送法下乡,也不可能完成法律的治理任务。[ 可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其二,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文明型国家”,这就意味着中国人对什么是正当、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合法、什么是权威、什么是理想生活等等支撑法治的根本性问题,有自己独特的理解和看法。而这些文明传统已经转化为中国人“日用而不察”的道德价值观念和日常生活伦理,从而构成了中国的生活方式。当法律帝国试图引入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法律治理模式,必然引发了国家律法与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迫使中国人必须回答一个问题:面对中国传统文明价值与西方现代法律帝国理念的冲突,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必须从经济、社会和法律的改革,最终变成对中国人文化价值观念的改革?中国传统文明已经从“政制”层面上被废除,是不是意味着还要从“教化”的层面上被革除?近代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方面面临着全球化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冲击,迫使中国的问题已经从经济、社会问题转化为如何保持中国文明主体性的根本问题。

正是由于“超大型国家”和“文明型国家”这两个根本的社会事实,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要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真正扎根,要在中国文明传统获得有益的滋养,就不可能走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帝国之道,而必须探索全新的法治发展道路。这种法治发展道路首先必须破除西方法治在引入中国之后形成的意识形态正当性话语或普适主义的话语,必须强调法律服务于中国的国家治理,具体而言就是一个超大型国家和文明型国家的治理。而对于超大型国家和文明型国家的治理而言,律法只是国家治理中的一个要素,尽管是重要要素,法院只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防线,而且是最后的防线。这就意味着中国法治发展必须从中国国家治理的总体布局出发,从整体上探索国家治理的理性化和现代化,建构一种“多元主义的法治共和国”。

一方面法治发展要贯穿一种多元主义的法律观,不仅关注国家正式律法,而且要关注党规党法、道德和社会风尚的建设,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另一方面着眼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不仅关注法院,而且关注执政党、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既要追求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裁判,也要追求社会主体和公民要依法办事,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总体格局。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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