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3)

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3)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实现“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但这个目标必须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前提下,“法治中国”不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环节,法治必须服务于国家治理,服务于良好的国家治理。

(三)“法律帝国”引发的法治危机

其一,“律法中心主义”摧毁了社会道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导致价值虚无和社会失范,社会核心价值观难以确立起来。法律原本是从社会秩序中生发出来,因此他需要其他社会秩序的支撑,特别是道德秩序的支撑。然而,当“律法中心主义”成为法治建设的重心时,就意味着法律规范凌驾于其他社会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之上,成为全部正当性的来源。在这种背景下,“律法中心主义”毫无疑问要强化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强调法律的形式理性和工具理性,强调法律的中立性和程序正当性,而关注实质理性的法律往往被看作是野蛮落后的卡迪司法。这就意味着法治的发展本身在瓦解法治赖以生长的社会道德基础。

当代中国的道德沦丧以及核心价值观建设面临的困难当然和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全新价值观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律法中心主义”所强调的“律法”不是强化社会道德传统法,而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的现代法,即形式理性法。在这个意义上,“律法中心主义”实际上与市场经济一道,共同瓦解并摧毁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于是,我们看待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相冲突,前者鼓励集体主义,而后者主张个人权利至上;前者鼓励社会和谐,而后者主张为权利而斗争;前者鼓励社会关爱和救助,后者主张权利义务明确的职责主义等等。

在这种背景下,法律规范与民众的道德观念发生了根本冲突,而“律法中心主义”却从法律所代表的价值出发,将民众的传统道德价值看作是愚昧、落后的思想观念。从而导致法律人的“法律帝国”理想与人民大众朴素道德情感之间的冲突。然而,在这种冲突中,“法律帝国”所具有的国家暴力和正当性话语支撑,导致法治发展在不断地摧毁社会道德,以至于法治发展加速了社会道德失范。无论是婚姻家庭,还是马路救助,法律并没有鼓励人与人相互团结、相互帮助,而是以保护个人权利的名义鼓励了“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起来了,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却难以在社会中扎根。

其二,“法院中心主义”鼓励民众好诉,排斥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结果导致法院不堪负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普遍下降,集体抗法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导致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整个社会面临治理危机。在以法院为中心的法治理想中,社会的一切纠纷都应当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而且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是压倒性的唯一具有权威性的机构。由此,中国古代的“无讼”理想被普遍批评为缺乏法治的传统社会。法治社会被理解成一个诉讼社会,认为诉讼和官司越多越好,“为权利而斗争”甚至变成了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伦理。

正是为了将传统社会变成法治社会,我们开始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活动,而普法也就变成了教育老百姓如何打官司。由此导致原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传统社会中民间权威的调解机制失效了,政法传统中建立起来的单位调解和人民调解也已经失效了,法院成了唯一的纠纷解决机构。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只能引入到法院之中,变成人民法院的司法诉讼过程的调解才勉强保留下来。由此,调解还是审判?这个问题成为法院诉讼过程中始终面临的问题。

按照“法院中心主义”的法治逻辑,法院应坚持依法审判,调解因为不符合律法的逻辑因而应当排除出法院。当社会上大多数纠纷都涌向了法院系统的时候,法院在巨大压力下始终面临“案多人少”问题,法官人数不断扩张可依然不能满足诉讼的要求。在缺乏其他有效纠纷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大规模的诉讼潮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无疑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稳定。这种矛盾导致“法院中心主义”的依法审判与着眼于社会治理的“大调解”始终处于对峙和紧张之中。[ 参加苏力:《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除此之外,“法院中心主义”的精英化逻辑对法院体系本身构成了压力。在精英化主导思想下,只有取得司法考试资格才能成为法院的法官。这种精英化的司法改革主要考虑东部发达地区的法院状况,而忽略了司法体系是遍及全国的一个机构网络,精英化的司法改革导致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法院始终面临着法官匮乏的难题。由此,一方面是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另一方面是法官在总体上的匮乏。这进一步加剧了法院体系的压力。

当法院无法有效回应社会纠纷的压力时,人民群众就对法院产生不信任,而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坚持律法主义,采取形式主义、程序主义的立场来回避社会价值问题,则进一步加剧了普通大众对法院的疏离感,再加上愈演愈烈的司法腐败,导致法院判决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人大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评价始终最低。[ 就地方而言,更有法院工作报告被人大否决的,参见《从否决到赞成,沈阳市人大两次审议法院报告的来龙去脉》,载《吉林人大》2001年第9期。]与此同时,涉诉信访不断上升,人民群众集体抗法的事件越来越激烈,法院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公然违法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群,由此形成了“法不责众”的“破窗效应”,整个社会面临着治理危机。

总而言之,“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治建设思路不仅导致社会价值观重建的困难,而且导致社会面临治理危机。这成为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难题。因此,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必须克服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弊端。从法律多元主义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来重建对法律的理解,从法律与道德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重新理解法治的含义,重新厘定政党、政府与司法的关系,从而使得党的领导、政府推进与司法治理之间形成有机的互动。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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