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7)

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7)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实现“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但这个目标必须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前提下,“法治中国”不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环节,法治必须服务于国家治理,服务于良好的国家治理。

三、结论

如果我们对法治的理解超越律法中心主义而转向更广泛的多元主义法律规则,超越法院中心主义的纠纷解决机制转向多元主义的正义提供,如果我们的法治理想从“法律帝国”转向“多元主义法治共和国”,那么,无论我们的法治理论,还是我们的法治实践都不仅仅要关注全国人大统领的多元立法主体制定的国家法律体系,而且应当关注党规党法;不仅要关注法院在司法诉讼中提供的社会正义,而且应当关注党的政策和政府的公共政策所提供的社会正义。如果说我们过往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更多地关注人大的立法和法院依法独立审判,那么今后关于法治的理论和法治的时间应当更多地关注执政党如何依法执政和政府如何依法行政。党的领导与政府推动应当成为中国法治建设重要发展动力。

如果我们回过头来看今天中国法治建设所走过的路程就会发现,司法公正固然重要,但关键在于执政党能不能依法执政,行政机关能不能依法行政。今天的公共行政领域中发生的大量纠纷其实都超出了法院可以解决的范围,上访、拆迁等涉及的都不是法院能够解决的问题,这些归根结底属于公共政策问题。法治建设必须关注公共行政过程是不是合理,是不是有公众参与,是不是透明公开,是不是守法。如果公共行政的理性化和法律程序化没有做好,而希望通过法院的司法救济来解决,那么行政诉讼,哪怕是法院可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司法审查权,那也只能消极地否决政府出台的政策,但却不能要求政府积极主动地怎么去做。因此,从多元主义法治观看,法院固然重要,但就社会正义的提供来看,远远比不上政府重要,更比不上国家立法和党的政策重要。因为我们的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是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依法审判、公民依法行使的一个整体,是一个多元主义的法治共和国,而不是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帝国。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实现“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但这个目标必须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前提下,“法治中国”不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环节,法治必须服务于国家治理,服务于良好的国家治理。这就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逐渐摆脱以西方法治模式为蓝本形成的、以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为特征的“法律帝国”的法治理想,而坚持整体主义的法治观,在法律多元主义和治理多元主义的基础上缔造“多元主义法治共和国”。在这种法治观之下,党规党法和社会习惯法与国家律法处于同样的重要地位,而党的政策、国家法律和公共行政,具有甚至比法院救济具有更重要的角色和地位,由此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统一,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裁判和依法行事的统一。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熟定型。这首先就意味着推进中国宪政体制的成熟定型。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真正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关系,才能让党国宪政体制成为现代宪政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过程中,党必须发挥依法执政、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党内法治带动国家法治,使得党规党法与国家律法之间形成有效互动,从而在中国古典礼法传统和现代政法传统的基础上,建设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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