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通过合理划分事权,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命中率”。在现行体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基本上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宪法并未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所独有或可独立行使的事权。这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以“自上而下”为主的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机制,即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主要根据宏观和中观层面所反映出的问题,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供给数量和供给方式。目前,我区市县两级政府财政自给能力相对较低,上级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相对较高,其中专项转移支付也占有较大的比重,但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所指向的事权本就应由地方政府负责,但现实中存在着上级政府过度干预地方性公共事务的问题。由于地区间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大的差异,上级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难以准确体察不同地区的诉求,也不可能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政策。这就容易造成部分公共产品的供给与百姓的现实需求不完全匹配的问题。因此,要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准确性,首先,要从行政管理体制上对政府间事权的划分进行厘清,通过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逐渐将适合于地方管理的事权下放至地方。其次,可尝试对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体制做出改变,让基层百姓切实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从而建立起政府对需求表达的识别机制和瞄准对接机制。
二是厘清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保障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来源。各级政府在参与财政资源配置时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考虑到国家主权和全国经济市场的统一、宏观政策的协调以及外部等因素,由行政管辖范围更大的中央政府履行调节与流动性要素配置有关的市场统一和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对外关系和国防安全等方面更为合适。地方政府则在空间和制度距离上更接近于纳税人,在提供与纳税人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公共产品方面则更有优势。一般来说,根据适宜性和效率性原则来划分“谁该干什么事”,对于由本级独立承担的事权,由本级统筹财力安排,承担支出责任;对于涉及多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权则应合理确定省市县资金分担比例。
三是通过合理划分收入,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保障能力。与民生有关的事权应逐步下放至市县两级政府,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对共享事权应承担区域内均衡和财力协调的责任。同时,还需要通过深化分税制改革,给予地方更多的自主财力,使财权与事权大体匹配,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将一些指向地方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归并至均衡性转移支付,使地方能够更灵活的支配转移支付资金;另一方面,应逐步完善地方税制体系,使地方获得与中央和省相对独立的财源,从而为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提供财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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