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新加坡经验

山东:“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新加坡经验

摘要:独立、高效的反贪腐机构是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中坚力量。根据《反贪污法》,新加坡成立了直接隶属于总理公署的贪污调查局。贪污调查局由局长、副局长和局长助理组成,由总统任命,对总理负责,不受任何其他部门的管辖和制约。

在新加坡当官,可以获得一份体面的收入,但是,一旦贪腐,“政治上将身败名裂,经济上将倾家荡产”。

最近,网曝河北石家庄一车管所的贪腐案,小小一本驾照成腐败“黑洞”,车管所临时工都能贪污30万。这种“敢贪、能贪、想贪”的腐败令人瞠目。

廉政建设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大课题,在这方面,新加坡是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之一。例如,新加坡财政部公共服务处司长陈文华在谈到如何处理小礼品时,从抽屉里拿出一张收据,托起桌子上的一个铜色小乌龟说,“这是我付了两块新元买下来的”。新加坡反贪治腐的奥秘何在?

严格而代价高昂的惩戒制度,使得官员不敢贪。

新加坡的《防止贪污法》规定,只要行贿或受贿任何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受贿或行贿,而对方又提不出相反的证据,贪贿罪即可成立;只要收受了与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签约人或其代理人的报酬,不管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也不管收受多少好处,都认定为受贿行为;贪污贿赂的客体(即报酬)包括金钱、礼品、职位、就业机会、免除债务或义务、各种类型的服务等;任何人不论直接还是间接贪污性地索取、接受、同意接受,或者行贿性地提供、许诺提供、提议提供上述报酬,不管数额大小,一律构成犯罪;政府公务员和国会议员贪污受贿,要加重处罚。同时规定,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其财产里的利益中,有与其已知的收入来源不相符合、而该人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满意解释时,其财产应视为贪污所得。 

《反贪污法》则进一步规定,贪污受贿的公务员一经落实,不但要追缴贪腐所得,开除公职,处以监禁,施以罚款,还要没收该公职人员在职期间缴纳的全部公积金,并且在以后不得再担任任何公职;即使将来自办企业也不得担任董事。犯事公务员的直接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反贪污法》中的所有条款对任何一名公务员都适用,而且职位越高、处罚越重。强调要“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则更是近乎于苛刻地规定,既使贪污受贿者已经死亡,也要继续追缴其贪污受贿的赃款赃物,充分彰显了新加坡政府铲除贪腐,除恶务尽的决心。

严格的惩戒制度,使得公务员必然要为其贪腐行为付出高额的成本,和惨重的代价。例如,新加坡一个监狱管理处官员受贿仅15元,为一罪犯购买香烟,结果被控贪污罪,被判入狱一年;前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被指控收取两笔各50万新元的贿赂,被停职接受调查,感到无地自容,于1986年12月12日自杀身亡。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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