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从这里启程

法治中国从这里启程

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坚持精益求精的原则,对每一部法律草案都精雕细琢,力求使每一部法律都能成为精品。例如,在审议旅游法草案时,虽然此前已进行过两次审议,但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然认真审议,踊跃发言。

在过去六十年的时间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已有240 多部,对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回首过去,从“ 五四宪法”“八二宪法”的制定和四次与时俱进的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到一部部护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密集出台 ;从“入世”后的经贸领域立法与国际“接轨”,到“依法行政”理念的深入人心 ;从社会民生领域立法的不断加速,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如今,一个伟大的“精细化”立法时代已经到来。透过六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进程中的一个个精彩瞬间,我们清晰地感受到其中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浓厚的民主气息,可以说“法治中国”正是从这里启程的。

“五四宪法”表决前仍在修改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在1949 年通过的《共同纲领》的统领下,新中国渡过了民主法制建设的初创期。

1953 年1 月1 日,《人民日报》在元旦社论里,把“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列为1953 年的三项伟大任务之一,向全国公布。这一年,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了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经历了两个多月的研究、讨论和修改,宪法草案出台,并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1954 年9 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中南海怀仁堂召开,凝聚全国人民智慧的宪法草案提交大会审议,刘少奇同志作了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9 月20日,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获得全票通过。现场,全体代表起立鼓掌欢呼,会场外,鞭炮声四起,大家尽情庆祝雀跃。

鲜为人知的是,就在表决通过的前一天,根据代表们的审议建议,宪法草案作了最后两处修改——一是西藏代表团提出,“改革宗教和信仰”这一说法不妥,理由是人的信仰无法改革 ;二是有些代表提出,序言中写的“这是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与事实不符,因为在解放以前我国已存在过多部宪法。

毛主席紧急召集会议,吸收这两条意见,将条文相应改成:“保障信仰自由”与“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这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五四”宪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

同时,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还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五部法律,它们为新中国的立法事业奠定了牢固的历史基础。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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