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从这里启程(3)

法治中国从这里启程(3)

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坚持精益求精的原则,对每一部法律草案都精雕细琢,力求使每一部法律都能成为精品。例如,在审议旅游法草案时,虽然此前已进行过两次审议,但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然认真审议,踊跃发言。

“八二宪法”诞生

进入20 世纪80 年代,改革开放刚刚起步,中国在希望和焦灼的双重交织下,亟须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以适应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社会现实和发展要求。

1980 年9 月,面对国内新形势,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由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

在此之前,中国在“五四宪法”颁布后,曾在1975 年和1978 年重新公布过两部宪法,但“七五宪法”修改正值“文革”期间,充斥着极左的革命口号 ;“七八宪法”,虽然有所进步,却仍未摆脱“文革”的痕迹,不适应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的新形势。再三权衡,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这次修宪要在1954 年宪法的基础上进行,随即获得了中央的批准。

宪法面临的是一场“大修”,需要一条一条重新起草,几乎可以称得上是推倒重来,常常需要逐字逐句反复斟酌,数易其稿。1982 年4 月26 日,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经过十年浩劫之后,民众参与宪法修改的热情万分高涨,热议浪潮持续了整整四个月,其后,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公众意见又对草案作了近百处的补充和修改,“纯文字的还不算。”亲历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说。

从内容上,“八二宪法”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序言;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重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在结构上作出重大调整,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之前,更好地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也正是自“八二宪法”起,这部国家根本大法开始担当起推进国家改革、社会转型的历史使命。此后,“八二宪法”于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先后四次通过修正案,以民主、法治、人权为核心的国家宪法价值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护航经济体制改革

20 世纪80 年代中末期,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正“摸着石头过河”。从1987 年12 月1 日,深圳冒险在全国公开拍卖了第一块住宅用地,到“傻子瓜子”雇工超过八人是否为剥削的争论……新生事物的探索实践不断冲击着传统观念和体制,进而推动着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的立法工作。

1988 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八二宪法”作出第一次修改,这也是我国首次采取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宪。

其对第十一条增加规定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从立法上突破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禁区,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为促进经济合作的扩大,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需要, 修正案还专门增加规定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这一时期,一批适应和推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法律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上的重头戏,个人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外资企业法、土地管理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相继出台。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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