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从这里启程(4)

法治中国从这里启程(4)

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坚持精益求精的原则,对每一部法律草案都精雕细琢,力求使每一部法律都能成为精品。例如,在审议旅游法草案时,虽然此前已进行过两次审议,但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然认真审议,踊跃发言。

保障公民权利建设加速

立法在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有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在逐步完善,公民的维权意识开始觉醒。1987 年, 浙江苍南农民包郑照,因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 将县政府一纸诉状告到了法庭。这位“民告官第一人”当时的想法很简单, 就是要“讨个说法”。出乎他意料的是, 仅仅过了两年, 行政诉讼法就经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但这部法律的制定当时顶着巨大的压力。全国政协原副主席罗豪才是当年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副组长,据他回忆,行政诉讼法草案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就有不少人给人大写反对信,“有一次上百名基层干部签名给人大写信反对通过这部法律……”罗豪才深有感触地说 :“行政诉讼法出台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可能比任何一部法律都要大。”

然而,限制公权力滥用已是大势所趋。最终法律排除万难获得通过,将公权力置于法治的约束之下,中国确立了“民告官”制度。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为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开创先河,此后的二十多年里,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相继问世,我国在推进公民权利保障、依法行政上的路径愈发清晰。

据统计,从1978 年到20 世纪90 年代初,这一改革开放民主法制建设初创期,五届、六届、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起法制恢复重建的重任,先后制定了一百多部法律。这其中,包括1982年宪法、1988 年宪法修正案,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通则、刑法、三大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行政诉讼法等一大批适应改革开放、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

这些法律的迅速密集出台,为中国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使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法律体系初具规模。

构建市场经济法律框架

1992 年年初,邓小平同志在对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进行视察后,发表了重要的南巡讲话。从此,市场经济彻底摆脱了资本主义嫌疑,又一次的思想解放之后,中国掀起了改革开放的新高潮。

同年,中共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乔石同志在当选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伊始,就提出要把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 并为本届设定了目标,即争取“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

1993 年3 月29 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八二宪法”的第二个修正案,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有了宪法作依据,随后,围绕宪法的这一修改,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等方面,制定了一批法律”。

其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明确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支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仲裁法等民商法律的出台,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它们与之前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初步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为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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