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及启示 (4)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及启示 (4)

四、严惩贪腐行为,提高腐败成本

新加坡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了诸如《公务员法》、《反贪污法》、《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廉洁从政行为、贪污腐败惩戒措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任何公务员如涉嫌贪污罪将被严厉处罚,被法庭定罪的公务员会失去工作、养老金和其他利益。腐败的成本是巨大的,“在政治上会身败名裂,在经济上会倾家荡产”。

新加坡治贪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做到执法必严。对待贪污犯罪者,不论犯罪者的职位多高,曾经的贡献多大,和领导人的私交多好,都坚决查处。李光耀指出:“只要把两三个高官绳之以法,便足以产生杀鸡敬猴的作用,这是新加坡的经验”。[20]1986年11月,李光耀的老朋友、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被贪污调查局指控收取两笔各50万新元的贿赂。因郑章远与李光耀私交甚厚,公众普遍认为此案将不了了之。李光耀虽感痛心,但并未因其“劳苦功高,人才难得”而心慈手软。李光耀说:要采取行动对付一个认识多年的密友和部长是很困难的事。但是,如果不采取行动,任他逍遥法外,那整个制度就会受到损害。新加坡过去30年建立起来的廉洁制度就会很快削弱而且毁于一旦。最后,该部长“因羞愧而自杀”。

建立独立、有权威的反腐败机构是通向廉政之路所不可少的环节和保障。为此,新加坡建立直属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权威廉政机构——贪污调查局。贪污调查局成立于1952年,是新加坡专司腐败调查的机构,直属总理办公室,由总统任命,向总理负责,不受任何机关与个人的干涉,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具体来说,它主要负责三项内容[21]:第一,受理调查所投诉的涉嫌贪污的案件;第二,调查有贪污嫌疑的公务人员的不检点与渎职行为,对于通过调查或侦查情况属实并已构成犯罪的贪污人员,经总检察长同意后贪污调查局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控诉;第三,审查公共服务机构的运作惯例与工作程序,以减少公务人员贪污的机会,从而有效地预防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贪污调查局依法拥有法律赋予的特别重大的权力,堪称“权比天大”。贪污调查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可以不需要逮捕证而逮捕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或检查被调查的人的银行账户和保险柜;对于财产来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多余”部分,无须再找证据,就可以确证而受到指控;无公诉人的命令,可行使刑事诉讼法所授予的一切或任何有关警方调查的特别权力调查有关罪犯。1989年,新加坡国会对《防止贪污法》又进行了修正,赋予反贪污调查人员更大的权力:他们可以向任何人索取和了解有关情节和资料,被调查者若不服从,则被罚款5000美元,或坐牢一年,或两者兼施。任何人员如果妨碍反贪污调查人员执行公务,也将被罚款5000美元;任何人向反贪污调查局局长和调查人员提供虚假情节或误会性情报,则被视为犯法行为。根据《防止贪污法》的规定,贪污调查局的权力主要有逮捕权、调查权、搜查权、获取财产情报权和不明财产检察权。这种集中且具有权威性的权力,使办案人员在追踪线索、查案办案过程中方便快捷,得心应手,大大提高了反贪污腐败的效率。[22]贪污调查局成为新加坡威慑和打击贪污腐败行为的利器,国家公职人员慑于该机构的威力以及巨大的腐败成本,不敢贪污腐败,只能廉洁从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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