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也是生产力 (2)

法治也是生产力 (2)

法治在何种意义上成为“生产力”

首先,法治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一国或者地区的法治水平往往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条件。

在经济发展和格局多元化的现代“陌生人社会”中,市场的有效、持续、顺畅运转离不开政府监管,而监管应当以法治方式进行。特别是在食品药品、精密仪器和重大投资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看重的并不是生产水平和效率,更在意的是投资的软环境———质量是否有保障、政策优惠是不是长期稳定等等。完善、成熟的法治体系是这一类人员的首选。我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增长,势必要通过优化和强化法治在生产力增量上的作用来实现。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复杂化,金融业、信息业、服务业等不以物质为载体的经济模式也方兴未艾。这种经济类型相较传统商品交易,更加看重制度的监督和约束,甚至可以认为,没有严格的制度环境,这种经济模式根本不可能发展。因而法治也是生产力,其实是开放了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经济发展现代化做好支撑。

其次,法治是科学技术等各种因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条件,能够保障和促进这一生产力转化链条的畅通。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社会关系越来越难以割裂,换言之,政治和社会等领域的和谐、稳定也成为一种持续的、间接的力量,无时无刻不作用于每一个人的生产生活。而法治是整个政治、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主心骨、稳定器。换言之,是这一持续的、间接的生产力的源头。一方面,在法治条件下,对民主、和谐的导向构成了人的生产激励。同时,由法治监督和约束的公共服务提供在教育、医疗等领域回应了社会的需求,促进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进一步发展和稳定了社会关系;另一方面,生产力所依托的生产生活过程本身就是多元化的、多样化的。立法、听证、投票,这些政治和社会行为在现代社会,也成为生产的重要环节。通过民主的程序,让不同的利益在一个公平的平台中预先进行博弈和交织,最终制定一个能够均衡各方的合理方案,可以避免在制度实施后不同利益相关方对立产生的长时间内耗,也可以在交流和沟通中产生新的合作方式,寻找新的解决方案,减少在非法治环境下可能存在的摩擦成本。总之,在这些领域,法治的生产力就是一种对成本的减少和对新生产力的挖掘,其主要作用于生产力存量的调整而非直接造成增量。

最后,法治不断消解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不利因素,推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系列问题累积起来,影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得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的成败得失。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前述问题,由于规则的稳定性、普遍性和可预期性,能更好地将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纳入法治轨道之中,在更有效解决问题的同时,降低可能给社会带来的短期阵痛。比如当下正在推进的“公车改革”、“反腐败”等改革,不单需要一时的“重拳”来治标,最终还要依靠法治方式来巩固和保障,成效方得彰显。这些社会问题一旦得到解决,无疑会极大地解放社会生产力。

法治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路径

法治推动生产力发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仅仅止于推动司法改革这一个层面,还及于更广泛、更深刻的维度。具体来说:

第一,坚持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在众多涉及人民基本权利和权力结构的领域,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要成为最高和最主要的指导依据。这包括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得到普遍服从的法是良法。为达此目的,立法过程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要得到更有效地保障。

第二,推进多元治理模式。

立法主导是从结构层面、静态维度界定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而健全的多元治理模式则从运行层面、动态维度去降低守法成本、减少制度的内耗“熵”值。法律运行不仅是执法部门的责任和职务,更是法治体系下不同的公民、群体、组织的共同使命。一方面,潜移默化的法治氛围为法治的普及清除不必要的障碍,减少守法成本,提高法律的认同度。另一方面,制度的理性能有效规避个体认知的脆弱性和短时性,在整体社会环境中实现科学精神的彰显。

第三,做好权力的制度性监督。

国家权力较之个人劳动力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更大的作用,但决策机制和决策集团内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强大的国家权力之于生产力发展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正因为如此,才需要用法治的内在理性界定、确定权力运行的场域和规则,促其迸发出更加强大的生产力。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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