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审判责任

法官的审判责任

摘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履行社会责任须是通过与法官审判职责有关的言、行体现出来,且符合《法官法》等相关规定,而不是犹如一旦有某项中心工作,法官们一定也要拿着扫帚去扫大街,才算履行了社会责任。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五改革纲要》。《纲要》引人注目的内容多多,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无疑是法官们最为关注的一项,其中完善法官审判责任制尤为法官们和社会各界所关注。关于该议题,大家谈论时引用最多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那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是审理者、裁判者,自然是拥有审判权的各位法官。

法官的审判责任,一般认为,至少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办案责任,二是错案责任。笔者认为,还可添加一项:社会责任。

所谓办案责任,即法官对办理的案件如何确保公平公正解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既包括驾驭庭审等程序方面的责任,也包括作出裁判等实体方面的责任。通俗些说,就是法官办案过程中履行职责所应担负的责任。审判是法官司法的核心环节,法官办案的责任须围绕审判这一核心事务。小到安排通知当事人、签发传票、安排书记员或其他人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大到组织庭审、合议、起草、签发裁判文书、作出裁判等诸多办案活动,并确保各项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又最大限度的提高司法效率,均是法官办案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责任。由于各地审判管理的模式不同,且有些地方已经先行先试开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法官办案中分工的细节可能不同,法官们不妨对照《法官行为规范》的规定检视自己。但无论如何,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主动、有效的履行相应义务,并取得现行评价体系下较好的审判业绩,就是承担了其办案应当承担的责任。当然,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确保、促进法官更积极的担当起办案责任,当是完善审判责任制的一个重要课题,也符合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方向。

所谓错案责任,即法官对办理的案件因司法过错导致错案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及此,社会层面好像很肯定某某法院建立了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做法,有些还明确为“终身”追究。然而,学界、业界似乎不太苟同。毕竟,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无可否认,何谓错案,是需要专业的人员、专业的机构作出认定的。一般说来,大家倾向于导致错案需追究的情形无外乎两种,一曰故意,一曰过失且造成严重后果。要提醒的是,过失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因为对案件认识不同,以已意之断认定他人之断为错,特别是对争议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显然是不适当的。目前来看,最权威的适用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但令人遗憾的是,即便如此,《办法》至今尚没有出台实施细则,且责任的确认和追究仍限于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监察部门,也没有规定可能被追责的法官如何享有辩解、申诉等方面的权利,时常导致或畸轻或畸重追责的现象,以致不为专家或法官同行认可。其中状况,可从沈德咏大法官发表的《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窥见一二。故而,对法官进行责任追究的机制要建立,同时,还要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不能因为纠错而二次出错。

所谓社会责任,即法官通过办理案件应当承担的宣扬法治、弘扬先进社会道德的责任。这一点,可以说是有一定中国特色的法官审判责任。从“审案一件、教育一片”,到马锡武式巡回审判,从诉讼引导到判后答疑、法官后语,从司法为民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无不体现的是法官的社会责任。法官们经常会感叹,中国法院的法官没有权威,中国的司法没有权威。究其原因,自然非一两句话、一两篇文所能言尽,但法官的判决没有很好的运用公民们能够接受的法治思维、社会道德思维予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能不说是重要缘由之一。司法不能屈从于民意,但司法决不能置民意于不顾,当前法院系统推出的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很大程度上就是推动法官们履行社会责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履行社会责任须是通过与法官审判职责有关的言、行体现出来,且符合《法官法》等相关规定,而不是犹如一旦有某项中心工作,法官们一定也要拿着扫帚去扫大街,才算履行了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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