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法治新常态 (2)

营造法治新常态 (2)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新成就综述

摘要:“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热度持续高涨。从执政行政到日常生活,从经济活动到社会民生,法律的作用日益凸显,法律的力量越发强大。我们不仅感受到了法治带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更感受到了法治对于全面推进改革的助力和保障。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就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做法治的拥护者和守护者。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机关不断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公安机关对办案区、办公区、接待区、生活区实行分别设置和管理,全面实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的执法办案新机制;

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搭建起一个四级检察院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执法办案平台,将执法规范的“软约束”变成网络运行的“硬要求”;

人民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3300多家高、中、基层法院实现了与最高人民法院视频接访系统的互联互通。

 开启司改新篇章

7月12日上午,上海召开全市司法改革先行试点部署会,拉开了上海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省级统一管理、职业保障等重点改革内容如期破题。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重头戏”。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的那样,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决定推动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这些都切中了当前司法体制运行干扰多、司法工作机制不合理的要害。比如,司法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打招呼”“递条子”等干涉司法的活动屡见不鲜,司法机关难以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再比如,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大量存在等等。

作为试点中的直辖市,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引人关注。目前,上海的改革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二分院及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检察院等8家单位先行试点。按照试点方案,上海准备用3到5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不在办案岗位法官、检察官的择岗分流,法官、检察官主要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中择优选任,同时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法官、检察官。过渡期结束后,上海就将形成法官、检察官占33%,司法辅助人员占52%,行政管理人员占15%的合理人员比例。

而在深圳福田,改革则已经初见成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重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全院划分35个审判、执行团队,向社会公开选任审判长,组建审判长负责制的工作团队,并对团队进行绩效、作风、廉政等一体化考核。改革弱化了行政管理色彩,凸显了法官的职业地位和责任,使法官的职、权、责高度统一。统计数据显示,改革施行两年多来,该院结案数同比上升31.21%,一审服判息诉率同比上升9.13%,信访投诉量同比下降21.59%。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进程中,这句口号已经成为指导改革进程推进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有理由相信,当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从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试点省市逐步推广到全国时,“法治中国”的梦想又将离我们更近一步。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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