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问题与办法(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问题与办法(3)

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无法可依,多数处于乡村自我管理的状态,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乡土”色彩较浓。在具体实践中,各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方法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是以农民居住地和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作为认定标准。这种以户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的做法在各个地方的执行情况也是不同的。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需要一个明确的标准,而这个标准不能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制定。由于在短期内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也不现实,但城镇化进程中或者“村改居”过程中对集体资产进行量化分配,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标准,制定操作细则。待条件成熟后,由全国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总体考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基于由该组织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其成员原则上应该在该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形成事实上与该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该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来认定。在此大前提下,对一些特殊或者疑难问题,可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

根据对发达地区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实践的观察与总结,以“特定时间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业户口和对集体资产贡献大小”作为依据,是目前能够找到的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有效方法,将其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既比较合理,也具有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大致有两个范畴:一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和特殊群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后者可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具有本村户籍并居住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未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尽义务的人员,例如未成年人、老弱病残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二是长期居住在本组织所在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尽了义务而没有本村户籍或户籍已迁移出去的人,例如超生子女、服役军人等。

鉴于农村各类人员的情况不同,在符合相关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把握以下几个关键:一是涵盖不同群体。农村集体资产是各个历史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累积,因此,成员资格的认定也应涵盖各个阶段的不同群体。二是权利义务对等。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的权利应与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义务和做出的贡献相当。三是防止政策“翻烧饼”。成员资格的认定涉及每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应当采取一致的标准,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四是坚持程序公开。由于广大群众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变化情况最了解,也最有发言权,应坚持程序的合法性与公开性相结合,将成员资格认定的决定权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他们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五是杜绝侵犯权益。在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中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4.关于股权(份额)设置问题。

在股权(份额)设置形式上,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主要区别在于是以“农龄”还是以“人头”为股份设置的依据,以及股份是否可以转让两个方面。无论是产权制度改革还是撤村建居集体资产的处置,在股权(份额)设置上都应以“农龄”为主要依据,这已得到了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充分认可。以“农龄”为股份设置的主要依据,较好地体现了人与户的有机结合。需要提出的是,农龄是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各地完全可结合具体情况在维持以“农龄”为股份设置主要依据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其他因素,同时进一步研究将人与户更有效地结合,以户为单位发放社员证,并相应明确户内每个成员的股权(份额)。

当前股权(份额)设置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是否设置集体股。一些地方在改制时设置了集体股,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担心没有集体股,集体经济组织就失去了公有制性质;二是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承担了大量的公共服务职能,需要通过设置集体股筹集公共事业所需经费。而大部分地方则主张不设集体股,主要是因为如果改制时保留集体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急剧推进,集体积累逐渐增加,会再次出现集体股权属关系不清晰的问题,需要进行二次改制;此外,集体股在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或重组时还将面临再分配、再确权的问题,极易产生新的矛盾。因此,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在改制时原则上不提倡设置集体股。当然,如果基层干部和群众一致要求设置集体股,则应充分尊重群众的选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程序自主决定。

对于城镇化进程较快、已实现“村改居”的地方,应明确不设置集体股,其日常公共事业支出,可以通过在集体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方式来解决,其具体比例或数额由改制后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在讨论年度预决算时决定。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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