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问题与办法(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问题与办法(6)

9.关于改制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问题。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是要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经济主体,更重要的是,要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让农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

总体来看,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规划、土地等方面的制约,新项目难以引进,老项目难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同时,由于缺少相关政策的扶持和专业经营人才的支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盲目投资,而应视自身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发展方式。

笔者认为,在面上,目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一般以发展物业不动产经营为主,尽可能减少经营风险,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长期获得收益。当然,在人力、经济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利用各类资源,通过托管或者入股的形式参与经济开发,将农村集体拥有的各类资产和潜在优势转变为现实的增收能力,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总结各地经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形式为手段,以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运营管理新机制为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笔者对改革进程中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提出两点建议:第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股份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的,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或将分红所得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工资薪金,对超过月均3500元的部分,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可以在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内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全国推开。第二,加快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目前中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专门立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无名无实,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往往代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职能。要抓紧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调研,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或者相关条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明确其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和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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