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问题与办法(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问题与办法(5)

7.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完善问题。

目前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董事长或理事长大多仍由乡镇书记或村书记兼任(书记多为外派的,往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种做法在改革起步时,体现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也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但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并不相符,长远来说还需进一步规范。由于长期以来村级组织的运转经费主要依靠农村集体经济来保障,一些村改制后,并未真正实现村委会经费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费分账管理、分账使用;同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多仍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机关干部、村领导班子成员等兼任,管理上仍沿用原有管理乡镇、村级组织的方式,难以真正改变政府主导的固有模式,一定程度上也缺乏驾驭市场经济、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

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健全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资产变动、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审计和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审核。全面建立健全乡镇农经站,由农经站具体承担乡镇和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构,则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来操作。改制后成立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经济合作社依照章程建立成员代表会议制度、成立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代表会议是改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凡涉及集体资产和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2/3以上代表同意方可实行,并及时上报给上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理事会作为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负责经济合作社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代表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理事和理事长候选人应当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奉公守法、熟悉经营管理、善于组织协调、在成员中有一定的声望。理事会理事和理事长由成员代表会议一并选举产生。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可以聘用职业经理人来经营管理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监事长由上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监事会监事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8.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或社区管理关系问题。

事实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承担了村委会或社区公共管理的职能和相应的费用,长期以往这既会影响甚至拖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又易引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委会或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

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理清改制后农村基层组织政治职能、公共服务职能和经济职能的关系。村级党组织要发挥好领导核心的作用,领导和支持基层各种组织依法行使职权。村民自治组织要依法开展群众自治,搞好自治管理和公共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经济的运营和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提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性收入。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就是逐步理清村经关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在职能、经费、人员等方面逐步实行分离,重点是经费的分账使用和分账管理。这项改革在广东东莞、江苏苏州等地都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笔者认为,在城镇化进程很快、已经撤村建居的地方,原村委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可以转交相应的社区(居委会),相关费用纳入社区(居委会)财政支出予以保障。在不撤制村队的改制地区,要创造条件,全面推行分账管理。区县、乡镇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依据村委会主要承担基本公共事务职能的要求,相关费用逐步由财政予以保障;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经济职能,主要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并按章程提取相应经费用于本村公益事业支出。改制后确受区县、乡镇财力所限的,应重点加强经济账目管理,做到村委会与村经济组织进出账目清晰,不搞混账。要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建立相关审批制度,充分遵循民主程序,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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